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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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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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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  为【wéi】保证【zhèng】学【xué】校夏季高考【kǎo】招生工【gōng】作顺利进行,切实【shí】维护学校和考生【shēng】的合法【f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高等教【jiāo】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dōng】省招生委【wěi】员会有【yǒu】关规【guī】定,结合广州南【nán】洋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shí】际情况,制定本【běn】章【zhāng】程【chéng】。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zuò】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xuǎn】拔【bá】、公开透【tòu】明,坚持德智体【tǐ】美劳全面考核【hé】、综合评【píng】价、择优录取。学【xué】校【xiào】招生工【gōng】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huì】各界的监【jiān】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环市东路路1123号;

邮政编码:5109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shí】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qǔ】得我【wǒ】校学【xué】籍,在【zài】规定年限内达到【dào】所【suǒ】在专业毕(结【jié】)业要求者,颁发广州【zhōu】南洋理工职业【yè】学院普通高【gāo】等学校毕(结)业【yè】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tiáo】  学校设立由【yóu】校【xiào】领导和相【xiàng】关职【zhí】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xué】生及校友代【dài】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miàn】贯【guàn】彻执行教育部和广【guǎng】东省招【zhāo】生委员会【huì】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政策,负责【zé】制定学校招生章【zhāng】程【chéng】、招【zhāo】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dìng】招生规【guī】模和调整专【zhuān】业【yè】招生计划,组织管【guǎn】理【lǐ】招生工作的具【jù】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shí】二条【tiáo】  学校招生办公室【shì】为学校【xiào】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jī】构,其主要职责是根【gēn】据学校的招生规【guī】定和【hé】实施【shī】细则,编制招【zhāo】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lǐ】招生的日常事务【wù】。招生工【gōng】作人员必须【xū】严格遵守【shǒu】招生纪【jì】律和有【yǒu】关【guān】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jì】检监察部门和【hé】社【shè】会的监督。

第【dì】十三【sān】条  学校设立由【yóu】学校领导和纪检【jiǎn】监察部【bù】门组成【chéng】的考试【shì】招生监察【chá】小组,对招【zhāo】生工作全过程实【shí】施【shī】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xìn】访组【zǔ】,安排专人负责考【kǎo】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zhāo】生计划及有【yǒu】关要求均以【yǐ】生【shēng】源省(区【qū】、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liù】条  学【xué】校服装与服饰【shì】设计专【zhuān】业与【yǔ】广东科【kē】技学【xué】院服【fú】装设计与工【gōng】程专【zhuān】业联合开展【zhǎn】“三二分【fèn】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èr】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xué】校其【qí】他专业同批次【cì】录取【qǔ】,单独院校专【zhuān】业组招【zhāo】生,单独编班【bān】。试【shì】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chéng】三年高【gāo】职【zhí】学【xué】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hé】相关条件【jiàn】和要【yào】求的,获【huò】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kē】)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rù】广东【dōng】科技学院试【shì】点【diǎn】专业【yè】学习两年,符【fú】合相【xiàng】关条件和要求的,可【kě】获得【dé】广东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hé】学位证【zhèng】书。非实验班学【xué】生,不得转入试【shì】点【diǎn】专业【yè】实【shí】验【yàn】班学习。

第十七条  本校工商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体育教育、机电一体化技术、广告艺术设计、护【hù】理、医【yī】学美容技术专业同时开展普通类与学【xué】分【fèn】互【hù】认类【lèi】招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biāo】准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zūn】循教育【yù】部规定的“学校负【fù】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zhì】,严格遵守教育【yù】部、省【shěng】(区、市)招【zhāo】生办公室【shì】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cè】和规定,本着公开、公【gōng】平【píng】、公正【zhèng】的原则,以考生高【gāo】考成绩为基【jī】本【běn】依据,综合衡量德智【zhì】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shí】九条 在【zài】省【shěng】(区、市)招生【shēng】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yīn】乐【lè】类、美术与【yǔ】设计类、舞蹈类、表(导)演【yǎn】类、书法【fǎ】类、体育类)分别【bié】划定的录取【qǔ】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shí】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cì】院校及专业【yè】,计入高考【kǎo】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zhōng】学业水【shuǐ】平选【xuǎn】择性【xìng】考【kǎo】试【shì】科【kē】目对应【yīng】的3门普通高【gāo】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kǎo】试科目须【xū】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shěng】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sī】想政治品【pǐn】德考核和身【shēn】体健康状况检查【chá】合格【gé】、统考成绩达【dá】到同【tóng】批录取最低分数【shù】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kuàng】下,依据考【kǎo】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jí】学校录取【qǔ】原【yuán】则择优录取。

第【dì】二十三条 普通【tōng】类【lèi】(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gēn】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hòu】,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jù】考生填报专【zhuān】业志【zhì】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pái】序录取【qǔ】。考生【shēng】投档【dàng】总分排位【wèi】相【xiàng】同时,优先录取已【yǐ】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shēng】。

文科【kē】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gè】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háng】“专业【yè】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kǎo】生所【suǒ】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kǎo】生投档【dàng】总分【fèn】排位情况从【cóng】高到低排序录取【qǔ】。考生投【tóu】档总【zǒng】分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录取【qǔ】已修习相【xiàng】关专业基【jī】础知识(模【mó】块)的考生【shēng】。

在无【wú】排【pái】位或排【pái】位分的省【shěng】(区、市),考【kǎo】生投档【dàng】总分相【xiàng】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shùn】序及【j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xué】、语文、外语、理科综合【hé】。

第二十四【sì】条 艺体类统考【kǎo】专业分档时【shí】,根【gēn】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qiú】的基础上【shàng】,实行“专业志愿优先【xiān】”原则,根【gēn】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àn】考【kǎo】生投【tóu】档总分排【pái】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kǎo】生投档总分【fèn】相同时,按照考生排【pái】位【wèi】择优录【lù】取。当考【kǎo】生排位相同时,优【yōu】先【xiān】录【lù】取修习相关【guān】专【zhuān】业基础知【zhī】识(模【mó】块)的考生。

第二【èr】十五条 考【kǎo】生所填报【bào】的所【suǒ】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qǔ】时,若【ruò】服从【cóng】专业调剂,按考生投【tóu】档总分从高到低【dī】调剂到同【tóng】一院校专业组【zǔ】内计划有【yǒu】空额且【qiě】符合相关专业【yè】要求的专业录取【qǔ】;考【kǎo】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èr】十六条 学校公共【gòng】外语教学【xué】为【wéi】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shēng】需慎重报【bào】考。

第二十【shí】七条 有关【guān】加分或照顾录取【qǔ】政策,按各【g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háng】。

第二十【shí】八【bā】条 本校在广东以外省份的【de】选科要求按【àn】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qǔ】原【yuán】则按照【zhào】所在省【shěng】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guān】办法执行【háng】。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十九条【tiáo】 学校录取考【kǎo】生的体检标【biāo】准按照教育部【bù】、卫生【shēng】部【b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见》和《教育【yù】部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学【xué】生【shēng】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xiàng】目【m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jiāo】学厅【tīng】〔2010〕2号)的有关【guān】规定执【zhí】行。对于【yú】残障考【kǎo】生,若【ruò】其【qí】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zhuān】业要求【qiú】,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zhǔn】,予【yǔ】以正【zhèng】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kǎo】生身体【tǐ】素【sù】质【zhì】的具体要求详【xiáng】见各【gè】省(区、市)招生【shēng】办公室公布的招【zhāo】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tiáo】 新生【shēng】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shēng】部、中国【guó】残【cán】疾【jí】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jiāo】育部办【bàn】公厅 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tǐ】检【jiǎn】查【chá】取【qǔ】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tǐ】健【jiàn】康状况进行【háng】复查,对经复查【chá】不符合体检要【yào】求或不【bú】宜【yí】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guǎn】理规定办理【lǐ】,予以转专业【yè】或取消【xiāo】学籍【jí】。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shí】一条  经学校夏【xià】季高考【kǎo】招生录取的【de】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bàn】理缴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èr】条【tiáo】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duì】学生【shēng】进行政治、文【wén】化、健康等方面的复【fù】查【chá】。对在报【bào】名【míng】和考试过【guò】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qí】他违纪违规【guī】行为者【zhě】,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biāo】准按《广东省发展【zhǎn】改革委 广东省【shěng】教育【yù】厅【tīng】 广东省人【rén】力资源和社会保【bǎo】障【zhàng】厅关于【yú】取消我省民办【bàn】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yǐ】及住【zhù】宿【xiǔ】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zhī】》(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guān】要求【qiú】执行。

普【pǔ】通【tōng】类(历史)专业学费 19000元/生【shēng】·学年;普通类(物理【lǐ】)专业学费 19000元/生·学年;体育类专业学费【fèi】 19000元/生【shēng】·学年;艺术类专业【yè】学费 19000元/生·学年;三【sān】二分段专升本专业【yè】学【xué】费 21000元/生·学年;学【xué】分互认【rèn】类专业【yè】学费27000元/生·学【xué】年;住宿费【fèi】1600-30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d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jiǎng】学金、助学金等助学【xué】措【cuò】施按照教育【yù】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xiàng】关规定执【zhí】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992828

传    真:020-37987283

电子邮箱:nylgxyzsb@163.com

学【xué】校网【wǎng】址:https://www.gznylg.edu.cn/

招生网【wǎng】址【zhǐ】:https://www.gznylg.edu.cn/zsb

第三十六条【tiáo】 学【xué】校纪【jì】检监察委【wěi】员会负【fù】责监察、监督学校招【zhāo】生工作【zuò】,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岳增玲

监督电话:020-37987238

传    真:020-37987238

电子邮箱:345060468@qq.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tiáo】 本章程经学【xué】校校长办公【gōng】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xué】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gāo】考本、专科招【zhāo】生工【gōng】作,自【zì】公【gōng】布之【zhī】日【rì】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běn】章程由广州南洋理工职业【yè】学院授权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jiě】释【shì】。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gè】省【shěng】(区、市)的【de】规定不一致,则以【yǐ】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规【guī】定【dìng】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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