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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长春健康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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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长春健康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wén】为大【dà】家整理的是2024年【nián】长春健康职业学院【yuàn】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招生【shēng】专【zhuān】业【yè】、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长春健康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共【gòng】和国【guó】高等教育法【fǎ】》等【děng】法【fǎ】律法规【guī】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chéng】。

第二条 本【běn】章程适用于我校今【jīn】年普通高等教【jiāo】育【yù】的专【zhuān】科层次的招【zhāo】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健康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    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shěng】长春【chūn】市长春高新技术产【chǎn】业【yè】开发【fā】区双德街道阳光社区锦河【hé】街155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一)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yè】学费标【biāo】准为每生【shēng】每【měi】学年13600元;

(二)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三)早期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四)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五)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六)生物信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七)休闲体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八)电【diàn】子竞技运【yùn】动【dòng】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zhǔn】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yuán】;

(九)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十)智能产品开发【fā】与应用专业学费标【biāo】准为每【měi】生每学年13600元;

(十一)智能机器人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十二)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十三)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十四)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十五)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十六)健康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十七)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十八)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十九)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二十)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二十一)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二十二)宠物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二十三)药膳与食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二十四)婴幼儿托育【yù】服务【wù】与管理【lǐ】专业【yè】学费标准【zhǔn】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二十五)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二十六)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6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liù】条【tiáo】 学生【shēng】完成培养方案【àn】要求的教学内【nèi】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

第四章【zhāng】  家庭【tíng】经济困难【nán】学生资助政策及【jí】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guó】家【jiā】助学金【jīn】、国家助学【xué】贷款、服兵役高【gāo】等学【xué】校学生【shēng】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cǐ】外,校内资【zī】助还设立了奖学金、学费减免【miǎn】、临时【shí】困难补【bǔ】助等资助项目【mù】。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kùn】难学生可在家【jiā】庭户【hù】籍所在【zài】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shēn】请办理生源地【dì】信用助学贷【dài】款。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rú】暂时筹集不【bú】齐【qí】学费和住【zhù】宿费,可在报到【dào】期间,通过【guò】高校开设的“绿【lǜ】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家庭经【jīng】济困难【nán】学生向学校提出【chū】申【shēn】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gēn】据学【xué】生【shēng】具体情况开【kāi】展困难认定,采取【qǔ】不【bú】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身体及【jí】健【jiàn】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shēng】健【jiàn】康【kāng】委员会、中【zhōng】国【guó】残疾人联合会【huì】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一)遵循原则【zé】。学校招生录取【qǔ】工【gōng】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zhí】行【háng】国家教育部和【hé】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招生委【wěi】员【yuán】会【huì】制【zhì】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guān】规【guī】定。以考生填【tián】报【bào】的志愿高考文化【huà】课【k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zhì】体美全面考核【hé】,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zì】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shēng】委【wěi】员会、纪检监【jiān】察部门、考生和社【shè】会各【gè】界的监【jiān】督。

(二)投档比例。按照【zhào】顺序【xù】志愿投档的批次【cì】,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yuán】则【zé】上【shàng】控制在120%以内【nèi】;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diào】档【dàng】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nèi】。如生源省【shěng】份投档比【bǐ】例有特殊【shū】规定【dìng】的,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三)专业【yè】录取。对按顺【shùn】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qǔ】院校第一志【zhì】愿考生,当院【yuàn】校第一志愿【yuàn】生【shēng】源不足时【shí】,按未录满专业计划【huá】录取其【qí】他志愿考【kǎo】生。对按平行【háng】志愿投【tóu】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tóu】档的【de】考生,按【àn】未录满的专业计【jì】划录【lù】取后投档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de】专业安【ān】排,实行“专业清”原则予以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yuàn】,按【àn】照【zhào】投档成绩从高【gāo】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能【néng】满足其进第一志【zhì】愿的,按其第【dì】二专业志愿【yuàn】录取,仍【réng】不能满【mǎn】足【zú】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tuī】。当【dāng】某考生所有专【zhuān】业志愿均不能满【mǎn】足【zú】时,服从专业调【diào】剂的考生,将其调录【lù】到录【lù】取未满计划的专业【yè】,若【ruò】不服【fú】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四【sì】)优【yōu】先【xiān】级别。1. 实【shí】行“3+1+2”模式高考改革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dàng】分数相同【tóng】时,按单【dān】科【kē】顺序及【j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cì】为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mù】、单【dān】科最高成绩的【de】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de】再【zài】选科目。 2. 实【shí】行“3+3”模式高考改【gǎi】革【gé】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xù】及分数从【cóng】高到【dào】低排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单【dān】科最高成【chéng】绩的选考【kǎo】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第【dì】三高【gāo】成绩的选考科目。 3. 非高考【kǎo】改革的省份【fèn】,进档【dàng】考生投档成绩相【xiàng】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fèn】数从高到【dào】低【dī】排序,文史类依【yī】次为【wéi】语文、外语、文综【zōng】合、数学,理工类依次【cì】为数学、外语【yǔ】、理综合、语文。其中如【rú】个别专【zhuān】业生源计划不足【zú】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kǎo】生【shēng】按【àn】成绩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对所报【bào】志【zhì】愿未【wèi】被【bèi】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dàng】处理。

(五【wǔ】)照顾加分项【xiàng】。对【duì】享受政策性加【jiā】分或者降分投档的【de】考生,按教育部【bù】有关文件精神和考【kǎo】生【shēng】所在省招【zhāo】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zhí】行。在专业录取时按【àn】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qǔ】实【shí】考分高的【de】考生【shēng】。

第十三条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vch.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区锦河街155号;

联系电话:0431-85183111、0431-82538000;

联系人:刘老师、丛老师。

第十【shí】四【sì】条本章程未【wèi】尽事【shì】宜,按照【zhào】国家招生及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mén】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