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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4:22:32    发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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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shēng】工作顺利进行【háng】,切【qiē】实维护【hù】学校和考生的合【hé】法权益,依据《中【zhōng】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gòng】和国【guó】高等教育【yù】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shěng】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yuán】会有关【guān】规【guī】定,结合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xué】院招生工【gōng】作实【shí】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jiān】持公平竞争、公【gōng】正选拔、公【gōng】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hé】评价、择优录【lù】取。学校【xiào】招生工作接受【shòu】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shēng】、家长【zhǎng】以及社会【huì】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32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běn】部:广东省【shěng】深圳市南【nán】山区沙河东路259号;邮政编【biān】码【mǎ】:518053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dì】十条  毕【bì】(结)业颁证:对取【qǔ】得我【wǒ】校学籍,在【zài】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zhuān】业【yè】毕(结)业【yè】要求者,颁发广东新安职【zhí】业技术学院【yuàn】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shè】立由【yóu】校领导和相【xiàng】关【guān】职【zhí】能部【bù】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xiào】友代表【biǎo】组成【chéng】的招生【shēng】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yuán】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fù】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shēng】规定和【hé】实施细则、确【què】定招【zhāo】生规模和调整专业【yè】招生计划,组织管理【lǐ】招生工【gōng】作的具体实施,协调【diào】处理招【zhāo】生【shēng】工作中的重【chóng】大事项。

第十二条【tiáo】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xiào】招【zhāo】生委【wěi】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zhǔ】要职责是根据学【xué】校的【de】招生规定和【hé】实施细【xì】则【zé】,编制招生【shēng】计划,组【zǔ】织招生宣传和录【lù】取工作,处【chù】理招【zhāo】生的日常事务。招生【shēng】工作人员【yuán】必须严格遵守招【zhāo】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mìng】题【tí】的规定,主动接受纪【jì】检监察【ch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shè】立【lì】由学校领导和纪检【jiǎn】监【jiān】察部门【mén】组成的考试招【zhāo】生监察【chá】小组,对招生工【gōng】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lù】取期间成立信访组【zǔ】,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sù】、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jí】有【yǒu】关要求均以【yǐ】生【shēng】源【yuán】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六【liù】条  学【xué】校遵循教育部规定【dìng】的“学校负【fù】责【zé】、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jiāo】育【yù】部、省【shěng】(区、市)招生【shēng】办公室的【de】有【yǒu】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guī】定,本着公开、公平【píng】、公正的原则,以考【kǎo】生高【gāo】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liàng】德智体美劳【láo】,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tiáo】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huì】按【àn】照普通类(历【lì】史类、物理类),艺体类(美【měi】术与设计类【lèi】)分别划定的【de】录【lù】取控【kòng】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zài】广东【dōng】省报【bào】考本校专科层次专【zhuān】业,计【jì】入【rù】高考总成绩的3门【mén】普【pǔ】通高中【zhōng】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mù】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yè】水平合格性考试【shì】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nián】招生录取工作文【wén】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pǐn】德考核和身体健【jiàn】康状况检【jiǎn】查合【hé】格、统【tǒng】考【kǎo】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dī】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xià】,依据考生成绩【jì】、专业志【zhì】愿,以及学【xué】校【xiào】录取原【yuán】则择优录取【qǔ】。

第二【èr】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jù】各省(区、市)投档【dàng】规则【zé】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yuàn】优【yōu】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zhuān】业【yè】志愿顺【shùn】序,按考生投档总分【fèn】排位情况从【cóng】高到低排【pái】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相【xiàng】同时,优先录【lù】取【qǔ】已修习相关【guān】专业基础知识【shí】(模【mó】块)的考生。

未参加第四批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河南省、山西省、青海省等)文【wén】科类、理科类专业【yè】分档时【shí】,根据各省【shěng】(区、市【shì】)投【tóu】档【dàng】规则【zé】出档后【hòu】,实【shí】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kǎo】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àn】考生【shēng】投【tóu】档【dàng】总分排【pái】位情况从【cóng】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shēng】投档【dàng】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lù】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tiáo】  艺【yì】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shěng】(区、市)投【tóu】档【dàng】规则出【chū】档后,在考生符合专【zhuān】业要【yào】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yè】志愿优先【xiān】”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àn】考生投档总分【fèn】排【pái】位情况【kuàng】从【cóng】高到【dào】低录【lù】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tóng】时,按照考生排【pái】位择优【yōu】录取。当考生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guān】专【zhuān】业【yè】基础知识(模块)的【de】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工商企业管理、大数【shù】据与会计【jì】同时开展【zhǎn】学分互【hù】认培养模式,具体【tǐ】培养模式和【hé】收【shōu】费标准详见学校招【zhāo】生网站【zhàn】。招生【shēng】录取【qǔ】时,如出现生【shēng】源不均衡,进行组【zǔ】内专业【yè】间计划调【diào】整,录取有关考生。

第二十【shí】四条  考生所【suǒ】填【tián】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ruò】服【fú】从专业调剂,按【àn】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dào】同一院校专【zhuān】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qiě】符合相【xiàng】关专业要求的专业【yè】录取;考生不【bú】服【fú】从【cóng】调剂的,作【zuò】退档处理。

参加第四批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安徽省、江西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考生【shēng】所【suǒ】填报【bào】的所有专【zhuān】业志【zhì】愿均未被录取【qǔ】时,若服从【cóng】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fèn】从【cóng】高到低【dī】调剂到【dào】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zhuān】业录取;考【kǎo】生不服从调剂的【de】,作【zuò】退档处理。

未参加第四批高【gāo】考综合改革【gé】的省份(河南【nán】省、山西省、青海【hǎi】省等)文【wén】科类、理科【kē】类专业分档【dàng】时,考生【shēng】所填报的所【suǒ】有专业志【zhì】愿均未【wèi】被录【lù】取时,若服从专业【yè】调剂,按考生【shēng】投档总分从高【gāo】到低【dī】调剂到计划有【yǒu】空额且符合【hé】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qǔ】;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dàn】是不【bú】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xiàng】关要求的,作【zuò】退【tuì】档处理。

第二【èr】十五条【tiáo】  学【xué】校【xiào】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xū】慎重报考【kǎo】。

第二十【shí】六条  有关加【jiā】分或照【zhào】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shì】)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biāo】准按【àn】照【zhào】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颁【bān】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jiǎn】工【gōng】作【zuò】指导【dǎo】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关问【wèn】题的通【tōng】知》(教学【xué】厅〔2010〕2号)的【de】有关规定执行【háng】。对于残【cán】障考生,若【ruò】其【qí】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zhuān】业【yè】要求,且高考【kǎo】成绩达【dá】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lù】取。

学校招生专【zhuān】业【yè】对【duì】考生【shēng】身体素【sù】质的具体要求详见【jiàn】各省(区、市)招生办【bàn】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lù】。

第二十八条【tiáo】  新生入【rù】学后,学校以教育【yù】部、卫生部【bù】、中国【guó】残疾人联【lián】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jiàn】》、《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肝【gān】项目检测有【yǒu】关问题的【de】通知》为【wéi】依【yī】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duì】经【jīng】复查不符合【hé】体检要【yào】求【qiú】或不【bú】宜就读已录取【qǔ】专业者,按有【yǒu】关学籍管理规定办【bàn】理【lǐ】,予以【yǐ】转专业或【huò】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二十九【jiǔ】条【tiáo】  经学校夏季高考【kǎo】招生录取的【de】考生,须在规定【dìng】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rù】学三个月内,将对【duì】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děng】方【fāng】面的复查【chá】。对【duì】在报【bào】名和考【kǎo】试过程【chéng】中有弄虚【xū】作假【jiǎ】或【huò】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yī】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dōng】省发展改革【gé】委 广东省【shěng】教【jiāo】育厅【tīng】 广东【dōng】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tīng】关于取消【xiāo】我省民办高校和【hé】民办中职【zhí】学校收费备案以【yǐ】及【jí】住宿费核准【zhǔn】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粤【yuè】发改【gǎi】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普通类(历史)专业学费18800-19800元/生·学年【nián】;普通类(物【wù】理)专业学费18800-19800元/生·学年;文【wén】史【shǐ】类专业学费【fèi】18800-19800/生·学【xué】年;理工类专业学费【fèi】18800-19800元/生·学年;艺【yì】体【tǐ】类【lèi】专业学【xué】费19800元/生·学年;学分互认项目专业【yè】:计算机【jī】应【yīng】用技术、工【gōng】商企业管理、大数据【jù】与会计学费28800元【yuán】/生【shēng】·学年;住宿费【fèi】:学分互认项【xiàng】目专业4500元/生·学年,其它专【zhuān】业20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guó】家【jiā】助学【xué】贷款、奖【jiǎng】学金、助学【xué】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bù】、广东【dōng】省【shěng】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奖学金【jīn】设置【zhì】:王屏山【shān】奖学金、王屏山奖学金提名奖。学校助学金【jīn】设置【zhì】:王【wáng】屏山励志成长助学金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36881398

4006755108

传    真:0755-36881350

电子邮箱:xazsb107@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xa.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xa.cn/

第三十四条  学【xué】校纪【jì】委办【bàn】公室、监察【chá】处【chù】负责监察、监【jiān】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李政军

监督电话:0755-33200582 13826557080

传    真:0755-36881350

电子邮箱:gdxaxyjw@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zhāng】程经学校校长【zhǎng】办【bàn】公会议讨论审【shěn】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nián】夏季普通【tōng】高考专科【kē】招生【shēng】工作【zuò】,自公【gōng】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liù】条 本章程由广东【dōng】新安职业技术学院【yuàn】授权广东新安职业技术【shù】学【xué】院招生办公室【shì】解释。本章程若与国【guó】家【jiā】和各省(区【qū】、市)的【de】规定不一【yī】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shì】)的规【guī】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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