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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5:25:22    发布:大【dà】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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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华光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jiāo】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gāo】等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共和【hé】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zhāo】委会、省教育厅【tīng】有关规定【dìng】,结合【hé】本院办学实【shí】际,制订本【běn】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gōng】开透【tòu】明、公平竞争、公【gōng】正选拔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dé】、智【zhì】、体【tǐ】、美、劳全面考【kǎo】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qǔ】。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927

3、学院地址:福建省【shěng】泉【quán】州【zhōu】市台商投资区洛阳【yáng】大道489号(总校区)、福【fú】建省【shěng】泉州市【shì】惠安县紫山镇聚龙大道(惠安校区【qū】)

4、学制:三年

5、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6、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7、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8、学院网站:http://www.qzhg.edu.cn

9、学院邮箱:zsb@hgu.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对象

1、招收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五条 招生计划

1、2024年【nián】学校招生【shēng】专【zhuān】业【yè】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wéi】准。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六条 思想品德考核要求

1、思想【xiǎng】政【zhèng】治品德考核主要【yào】是考【kǎo】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huò】单【dān】位(无就读学【xué】校或工作【zuò】单位【wèi】的考生原则上由所【suǒ】属乡【xiāng】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shēng】的政【zhèng】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liào】由【yóu】县(市、区)教育招生考【kǎo】试机构归入考生【shēng】的【de】报【bào】考资料。

2、对受过刑事处罚【fá】、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wéi】法违纪处理的考【kǎo】生,负责考核的学【xué】校【xiào】或单位要向考生报名【míng】所【suǒ】在地的教育【yù】招生考试机构【gòu】及时【shí】提【tí】供其所犯错【cuò】误的事【shì】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de】现实表现等【děng】翔实材料,并对【duì】其【qí】真【zhēn】实性负责。

3、考生有下列情【qíng】形之一且未能提【tí】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wù】的现【xiàn】实表现等证【zhèng】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zhèng】治品德【dé】考【kǎo】核不【bú】合【hé】格:

(1)有【yǒu】反对宪【xiàn】法【fǎ】所确定的【de】基本原则的【de】言行或【huò】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fǎ】,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qíng】节【jiē】严重【chóng】、性质【zhì】恶劣的【de】。

第七条 专业教学培养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八条 录取办法

1、学院根据国【guó】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háng】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jiān】督”的录取原则,按【àn】国【guó】家高考招【zhāo】生的规【guī】定和【hé】程序,以及投档【dàng】的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zhī】间不设专业级差),同分考生按省规定【dìng】的平行投档同分排序【xù】规定执【zhí】行【háng】的。

2、福建省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qǔ】模【mó】式【shì】,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zhì】愿【yuàn】”的【de】原则。“平行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kǎo】生,录取时征求志愿【yuàn】仍然生源不【bú】足的【de】情况【kuàng】下,执行福建省制【zhì】定的录取政策降分录取。

3、省外专业录取采用【yòng】“分【fèn】数【shù】优先【xiān】、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fèn】数【shù】从高分【fèn】到低分顺序排【pái】列,按分数【shù】排【pái】序【xù】依次【cì】录取到第【d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yè】,以此类【lèi】推;若考生所填【tián】报的专【zhuān】业已录满,有【yǒu】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zé】录取到未满额的专【zhuān】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各省制定的【de】录取政策降分【fèn】录【lù】取【qǔ】。

4、艺术类统考成绩合格者可填报我【wǒ】院【yuàn】相应【yīng】的【de】艺术类专业【yè】。根据考【kǎo】生所填报的【de】志愿,在专业成绩、文考成绩都上线的情况下择优【yōu】录取。

5、对于考生填报志愿的所【suǒ】有专业,若招生计划均已【yǐ】完成且【qiě】考【kǎo】生【shēng】又【yòu】不愿意调剂者,则不予录取。

第九条【tiáo】 对【duì】体检不合格【gé】的考【kǎo】生不【bú】予录取。体检标准按《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录【lù】取【qǔ】结束后,录【lù】取结果【guǒ】将在我院网【wǎng】站(www.qzhg.edu.cn)及招生所【suǒ】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十一条 被【bèi】录取的【de】新生,必须按《新【xīn】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dìng】的【de】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若有特【tè】殊【shū】情况不【bú】能按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者【zhě】,应事先向【xiàng】学院请假【jiǎ】,否【fǒu】则将取【qǔ】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为确保【bǎo】新生质量,在新【xīn】生【shēng】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的报【bào】考材料【liào】进行复核,并【bìng】对【duì】新生的身体健康【kāng】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tiáo】 对【duì】于【yú】报考材【cái】料弄【nòng】虚作假或体检【jiǎn】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给予退学。

第七章 收(退)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每人每学年11000元—13800元不等。

(1)摄影摄【shè】像技【jì】术、摄影与摄像艺术、无人机【jī】应用技术【shù】、眼视光技术【shù】、护理【lǐ】为【wéi】13800元/年。

(2)播音与主【zhǔ】持、数字媒【méi】体技术、动漫制作技术、影视【shì】编导、表演艺术、学前【qián】教【jiāo】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钢【gāng】琴调律、广告艺术设计、视觉【jiào】传达设计、室内艺术【shù】设【shè】计、产品艺【yì】术设【shè】计【jì】、虚拟现实技术应用【yòng】、信息【xī】安全技术应【yīng】用、建筑室内设计、建筑工【gōng】程【chéng】技术、工程造价【jià】、助产、体育教育、休闲体育、电子竞技运动【dòng】与管理、电子商务、大【dà】数【shù】据与【yǔ】财务管理、大数据与会【huì】计、大数据【jù】技术为12800元/年。

(3)人物形象设计、早期教育、婴【yīng】幼儿【ér】托【tuō】育服【fú】务与管理为12000元【yuán】/年【nián】。

(4)健康管理、应急救援【yuán】技术【shù】、市场营销【xiāo】、工【gōng】商企业管理为11800元/年。

(5)应用英语、服装与【yǔ】服饰【shì】设计【jì】、鞋类设【shè】计与工【gōng】艺、智【zhì】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lǐ】、旅游管理、智能物流技术为11000元/年【nián】。

2、住宿费:

(1)四人间:每人每年【nián】1800-2300元,配备宽带网接口、卫生间、洗衣机、空【kōng】调、热水器、上床下桌、衣柜;

(2)五人【rén】间:每人每年【nián】1900元,配备宽带网【wǎng】接口、卫生间、洗【xǐ】衣机、空调【diào】、热水器、桌、衣柜、单人床;

(3)六人间【jiān】:每【měi】人每年1300-1800元,配备宽带网【wǎng】接口、卫生间、空调、热水器、双层【céng】床。

3、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第【dì】十五条 退【tuì】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wáng】以及【jí】其它原因终止学【xué】业,其【qí】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fèi】管【guǎn】理实【shí】施【shī】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yǔ】退费。

第十六条 学院实【shí】行奖【jiǎng】学金、助学金【jīn】制度,对品【pǐn】学【xué】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de】学【xué】生【shēng】给予【yǔ】生活补助。

第八章 毕业就业

第十七【qī】条 学生修【xiū】完教学计【jì】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bù】课程,经考核合【hé】格者,准【zhǔn】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bù】电子【z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发证学院为: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九章 招生监察

第【dì】十九条 学院成立由【yóu】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chá】组,根【gēn】据招生工作的【de】有关政策、法【fǎ】律、法规【guī】和【hé】本章程,进行全程监【jiān】督,以【yǐ】确保招【zhāo】生工【gōng】作公开、公平【píng】、公正地【dì】进行。

第二【èr】十【shí】条 学院招生工【gōng】作举报或申诉电【diàn】话:0595-87354000

第十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xì】电话:0595-873540008735400187354002

传真:0595-87355032

QQ:189888522189888622

第二十二条 录取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87355032

传真:0595-87355032

联系人:曾老【lǎo】师(手【shǒu】机:13599292824QQ:63168847)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èr】十三【sān】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jiā】或省制定的有关【guān】政【zhèng】策相抵触【chù】之处,以国家或【huò】省制【zhì】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