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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5:30:42    发【fā】布:大学【xué】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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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为规范2024年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gōng】作顺利进行【hán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h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jiāo】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职业教育法【fǎ】》和教【jiāo】育部【bù】、省招【zhāo】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xué】校办学【xué】实际,制【zhì】订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福建省福【fú】州市仓山区长【zhǎng】安路89号。现有仓【cāng】山、白马和金山三个校区,仓【cāng】山校区办学地【dì】址:福建省福州市仓【cāng】山区长安路【lù】89号【hào】(邮编350007);白马校区办学【xué】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bái】马北路【lù】勺园里49号(邮编350025);金山校区办【bàn】学地址【zhǐ】:福建【jiàn】省福州市【shì】仓【cāng】山区建新镇金山浦上工业集【jí】中区鼓楼园15号(邮编【biān】350008)。

第四条 福建【jiàn】幼【yòu】儿师范【fàn】高等专科学校是福建省属公【gōng】办师范类高等专科【kē】院校【xiào】,源于1915年成立的全国历史上【shàng】第二所【suǒ】幼儿【ér】师【shī】范学校福【fú】州协和幼稚师范学校【xiào】,是【shì】福建省学前教育和小学艺术教育的开拓者和领跑者,享【xiǎng】有“闽【mǐn】幼正源”之【zhī】美誉。学【xué】校秉承“学【xué】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精神,为福建【jiàn】省【shěng】培养了数以万计【jì】的【de】优秀师资,培训了数万【wàn】名园长、学科【kē】带头人【rén】。

学校现为教育【yù】部卓越教师【shī】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学校、全国学【xué】校艺术教【jiāo】育工【gōng】作先进单【dān】位,先后成为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中国学前教【jiāo】育【yù】研究会、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中国【guó】委员【yuán】会等全国、全【quán】省学【xué】术【shù】机构的副理事长、常【cháng】务理事、主【zhǔ】任、委员单位。学校作为【wéi】教育【yù】部首个专【zhuān】科学前【qián】教【jiāo】育专业认证试点院校,为全面推开全国三级五类【lèi】的师范【fàn】类专业【yè】认证体系起【qǐ】到【dào】了【le】专【zhuān】科开【kāi】路先锋作用,输【shū】出了福建经验

学【xué】校始终坚守师范教育基业,致【zhì】力培养9-21岁【suì】儿童【tóng】教育师【shī】资。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děng】奖5项,省级教学成【chéng】果奖特等奖4项【xiàng】、一等奖10项【xiàng】、二【èr】等【děng】奖6项。拥有全国教【jiāo】育系统先进集体【tǐ】1个,国【guó】家级职【zhí】业教育【yù】教师教学创【chuàng】新团队1个,教育【yù】部【bù】教学(教育)指导【dǎo】委员会委员4人,教育部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4人,教【jiāo】育部国【guó】培专家11人,享【xiǎng】受国务院特殊【shū】津贴【tiē】专【zhuān】业技术人才2人,全【quán】国教材建设先进个人1人。

学校入选教【jiāo】育部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改革【gé】项【xiàng】目,在【zài】教【jiāo】育部高等职【zhí】业创新发展行【háng】动计划中【zhōng】,学前教育专业【yè】和【hé】艺术【shù】教育【yù】专【zhuān】业入选国家级骨干【gàn】专【zhuān】业、学前教育类“双师型”教师培养【yǎng】培训基【jī】地入选国家级双师型基【jī】地、“VR/AR教育资源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国家【jiā】级协同创【chuàng】新中心。

学校努力推进【jìn】学校职业教育国【guó】际化。作为教育部和国侨办“一带一路【lù】”援外【wài】华文启蒙【méng】教育项【xiàng】目【mù】承担单位与【yǔ】福【fú】建省海外【wài】华文【wén】教育基地,主动服务【wù】“一带【dài】一路”沿线13个国家,开【kāi】展【zhǎn】15个【gè】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自2009年起,先后承办8届海【hǎi】峡两岸学【xué】前教育论坛【tán】,牵头签订20多项两岸学前教育合作项目【mù】。

第五条 学校网址:www.fjys.edu.cn;招生咨询电话号码:0591-87912254;招生【shēng】电子邮【yóu】箱地【dì】址:jwc@fjys.edu.cn。

第六条 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章 学历与学制

第七条 学校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制:三年。

第九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的学校名称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委员【yuán】会【huì】为学校【xiào】招生工作的领导机【jī】构,主要职责:制定学校招生计【jì】划【huá】、制【zhì】定发布学校招生章程、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录【lù】取工作中的【de】相【xiàng】关问题等。

第【dì】十一【yī】条 教【jiāo】务处为学【xué】校【xiào】招生的常【cháng】设机构【gòu】,在学校招生工【gōng】作【zu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和招【zhāo】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具体事务。

第【dì】十二条 学【xué】校严【yán】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 个不得”“八项基【jī】本要求”等规定,并通过学校招【zhāo】生网(www.fjys.edu.cn)发布招生【shēng】政策、招生计【jì】划【huá】、工作【zuò】程序、咨询【xún】电话、录取结果以及【jí】重大投诉举报查处【chù】情况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2024年学【xué】校招生专【zhuān】业及【jí】计划以【yǐ】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shí】四条 学校在录取期【qī】间若未完【wán】成招生【shēng】计划,根据各省教育招生考试【shì】主管部【bù】门公【gōng】布的招生录取实施办【bàn】法【fǎ】进行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wǔ】条【tiáo】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gé】执行【háng】教育【yù】部及各省教育【yù】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招生政【zhèng】策和纪律【lǜ】,坚持【chí】公平竞【jìng】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yuán】则,对考生进【jìn】行【háng】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

第十【shí】六条 学校招生【shēng】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guī】定【dìng】,实行学校负责【zé】、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监督的工作机制【zhì】。严【yán】格执行教育部【bù】及【jí】各【gè】省【shěng】教【jiāo】育招生考试机构2024年普高招【zhāo】生录取【qǔ】政策和规则,遵守招生录取纪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d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shēng】考试机构制定的2024年普高招生【shēng】录取政【zhèng】策和规【guī】则【zé】开展录取工作。考生思想品德考核【hé】须【xū】合格【gé】。

学校在福建省内,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lù】取模式。依据高考总【zǒng】成【chéng】绩,参考【kǎo】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录【lù】取【qǔ】新生时,考生成绩分数相同的,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八条【tiáo】 小学【xué】教【jiāo】育专业(3+2高职本科【kē】对口【kǒu】贯通【tōng】分段【duàn】培养【yǎng】项目)招【zhāo】收对象【xiàng】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jiàn】的福建省生源。招生【shēng】批次、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jiāo】育【yù】招生【shēng】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在福建省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常规【guī】志愿和征【zhēng】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平行【háng】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shì】。学【xué】生在高职(专【zhuān】科【kē】)阶段由福建幼儿师【shī】范【fàn】高【gāo】等专【zhuān】科学校负责学籍【jí】管理,转段本科后【hòu】由福建师范【fàn】大学负责学【xué】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由两校共【gòng】同负责。

此【cǐ】专业学制为“3+2年”。学生【shēng】在高职(专【zhuān】科)第五【wǔ】学【xué】期须【xū】参加【jiā】全省统【tǒng】一组织【zhī】的【de】转段考核,考核合格并完成【chéng】高职阶段学业且【qiě】达到毕业【yè】标准的,可取得福建幼【yòu】儿【ér】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fā】的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并进入福建【jiàn】师范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本科【kē】阶段达到【dào】毕业条件者可取得福建师范【fàn】大学【xué】颁发的专科【kē】起【qǐ】点本科二年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zhǔn】者【zhě】可获得【dé】福【fú】建师范大学颁发的教育学学【xué】士学位。转段考核【hé】不合格【gé】的学生【shēng】在完成高职阶段【duàn】学业【yè】且达到毕业标准的【de】,可取得【dé】由【yóu】福建幼儿师范【fàn】高等专科学校颁发的【de】三【sān】年制专科毕【bì】业证书。

第【dì】十九条【tiáo】 除学前教【jiāo】育专业公费师范男生外,学校的其他专业【yè】新【xīn】生【shēng】录取不设性别【bié】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shēn】体健康状况的【de】要【yào】求按教育部【bù】、卫【wèi】生部、中【zhōng】国残联印发的《普【pǔ】通【tōng】高【gāo】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hào】文【wén】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于【y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wèn】题的通【tōng】知【zhī】》(教学【xué】厅〔2010〕2号【hào】)的要求执行。

新【xīn】生报到【dào】后【hòu】,学【xué】校将对新【xīn】生进【jìn】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qiú】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gé】的,将取消其【qí】录取资【zī】格并将【jiāng】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zhuān】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jiǎn】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qǐng】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报考【kǎo】师【shī】范类专业的考【kǎo】生【shēng】应根据【jù】自己的【de】身【shēn】体条件【jiàn】,对照【zhào】上【shàng】述【shù】体检要求【qiú】填报志愿。因身体条件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慎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rù】学后要【yào】求转专业的,按【àn】《福建【jiàn】幼儿【ér】师范高等专科【kē】学校【xiào】学生转专业管理办【bàn】法》执行。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检查

第二十三条 招生期间,学【xué】校成立招生监督组,负【fù】责监督招【zhāo】生【shēng】工作【zuò】人【rén】员执行招生政策【cè】、规定和履行【háng】职责等情况,并对新生【shēng】录【lù】取、进档考生调【diào】配等情【qíng】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shí】四条 在2024年招生期间,学【xué】校设立【lì】招生录取举【jǔ】报、投诉【sù】电【diàn】话:0591-83457935,严肃查处【chù】弄虚作假【jiǎ】、徇私舞弊等违反招【zhāo】生纪律的人和事【shì】。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退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一、收费标准

(一)学费

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jiàn】省财政厅关于【yú】我省【shěng】公办学【xué】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guān】问题的复【fù】函》(闽价费〔2012〕356号)核【hé】定的收费【fèi】标准【zhǔn】,具体收费标准如【rú】下:一般【bān】专业【yè】收费【fèi】标准为6000元/生【shēng】·学年,艺术类专【zhuān】业收费【fèi】标【biāo】准为【wéi】7200元/生·学年【nián】。

(二)住宿费

宿舍收费标准政策依据
(一)仓山校区普通宿舍500元/生·学年《福建省物价局【j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xué】院仓山【shān】校区学【xué】生公寓及宿【xiǔ】舍【shě】收费标准【zhǔn】的复函》(闽【mǐn】价费〔2010〕371号)
(二)仓山校区学生公寓600元/生·学年
(三)金山校区普通宿舍500元/生·学年《福建省物价【jià】局、福建省财【cái】政厅【tīng】、福建【jiàn】省教【jiāo】育【yù】厅关【guān】于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tōng】宿舍住宿费【fèi】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fèi】〔2007〕75号)
(四)白马校区学生公寓600元/生·学年《福建省发展和改【gǎi】革委员会 福【fú】建省财政厅关【guān】于【yú】制定华【huá】侨大【dà】学等高校学生公寓(宿舍【shě】)住宿费收费标准【zhǔn】的【de】函【hán】》(闽发改价格函〔2023〕259号
(五)宿舍空调费(8人及8人以上)50元/生·学年《福【fú】建省物价局、福【fú】建省财政厅、福建【jiàn】省教育厅关于【yú】我省公办学校学生【shēng】宿舍安装空调【diào】有关问题的通知》(闽【mǐn】价费【fèi】〔2012〕299号)

二、退费办法

根【gēn】据《福建省物价【jià】局、福建【jiàn】省财【cái】政厅、福建【jiàn】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hé】中【zhōng】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jià】〔2005〕费【fèi】435号【hào】)文件【jiàn】,退费【fèi】办【bàn】法为:学生【shēng】注册缴费后,因故转【zhuǎn】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qí】他【tā】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lǜ】按实【shí】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yǐ】下【xià】办法清退【tuì】:

(一)缴费后未【wèi】入读【dú】的,学年的学【xué】费和住宿费按【àn】收费【fèi】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fèi】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nián】的学费和住宿【xiǔ】费【fèi】按收费标准【zhǔn】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gè】学期(含读【dú】完一【yī】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fèi】和【hé】住宿费按收【shōu】费标【biāo】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八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可按学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jiǎng】学金等表彰奖励【lì】。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xué】校综合采取国家助【zhù】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fèi】减【jiǎn】免、校【xiào】园勤【qín】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生源地国家助学【xué】贷款【kuǎn】等经济帮扶措【cuò】施,做到“不让一个学【xué】生因家庭经【jīng】济困难而【ér】失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tiáo】 学校没【méi】有委托、授权【quán】任何中介机构和个【gè】人参与【yǔ】学校的【de】招生工【gōng】作。

第【dì】二【èr】十八条 学校【xiào】原有关于招生工作【zuò】的文件【jiàn】、规定【dìng】与【yǔ】本章程相【xiàng】冲突时,以本章【zhāng】程为准【zhǔn】。本章程若与【yǔ】国【guó】家法律、法规【guī】和上级【jí】有关政策相抵触【ch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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