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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6:33:26    发布:大学生【shēng】必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shēng】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hé】法权【quán】益,根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jiāo】育【yù】法》等【děng】和教【jiāo】育部有关招生规【guī】定【dìng】以【yǐ】及学校所向的相【xiàng】关【guān】招生各省(自治区)的招【zhāo】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zhì】定【dìng】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jiāng】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校标识【shí】码:4132012047,学校在各招【zhāo】生省(自治区)的【de】代码【mǎ】以【yǐ】各省(自【zì】治【zhì】区)招生部门公【gōng】布的为【wéi】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眠大道180号(江宁大学城)。

第四条 学校【xiào】简介:江【jiāng】苏【sū】经贸职业技术学院【yuàn】始建于1952年,隶属于江苏省【shěng】教育厅,2015年以“优秀”等级【jí】通【tōng】过教【jiāo】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骨【gǔ】干)高职院校验收。2018年入选江苏省卓越【yuè】高职院校建设单【dān】位【wèi】,2019年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píng】高职学校建设【shè】单位,历【lì】年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在98 %左右,被誉为“江苏商界的黄埔军校”。学【xué】校按照“立足【zú】商贸、面【miàn】向现代服务业,顺应数字经济【jì】发展,为中国式现代【dài】化提【tí】供人才和技能支撑【chēng】”的办学定【dìng】位,不断【duàn】提高【gāo】学【xué】校综合【hé】实力和【hé】核心竞争力,聚焦立德树人【rén】,聚力高质量发【fā】展,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职名校。

第【dì】五【wǔ】条 学校面向江苏等省市(自治区)招收专科生【shēng】。颁【bān】发学历的学【xué】校名称为【wéi】:江苏经贸职业【yè】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suǒ】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bā】条 学校根据需【xū】要【yào】组建赴各省(自【zì】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dì】区招【zhāo】生宣传【chuán】和咨询,并【bìng】协助招生【shēng】办公室进【jìn】行招生【shēng】录取【qǔ】。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pìn】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zhāo】生工作实行【háng】上级主【zhǔ】管部门、内部和【hé】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xué】校招生【shēng】工作【zuò】在监督部门的监督【dū】下【xià】进行,同时【shí】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tiáo】 招生计划根据我校【xiào】人才培养目【mù】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tǒng】筹考【kǎo】虑各省份高考人数【shù】、区域协调【diào】发展、产业人才【cái】需求、优【yōu】先保证【zhèng】“双【shuāng】高”专业群计【jì】划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xiào】生源计划编制情【qíng】况,以【yǐ】“631”高质量发展计划为【wéi】引【yǐn】领,综合确定【dìng】我校分省招生计划。招生【shēng】专【zhuān】业【yè】(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bù】门公【gōng】布的信息为准【zhǔn】。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一条 凡符合生【shēng】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qū】)招【zhāo】生委【wěi】员会规定【dìng】的报【bào】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bào】考。

第十二【èr】条 学校严格执【zhí】行教育部颁【bān】发【fā】的【de】《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见》及有【yǒu】关规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hé】方【fāng】式(含【hán】特殊类型):学【xué】生参加全【quán】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kǎo】。

第十四条【tiáo】 学校依据教育【yù】部和有关省【shěng】(自治区)对高校【xiào】招生录取工作的要【yào】求【qiú】,实行学校负责、省【shěng】(自治区)招生【shēng】部门监督的【de】录取体【tǐ】制【zhì】,坚持【chí】德、智、体、美、劳全面衡【héng】量,按【àn】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qǔ】的原则【zé】,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gé】按教【jiāo】育部和各省(市【shì】、区)的相【xiàng】关【guān】规定执【zhí】行【háng】加分优惠政策。

第【dì】十六条【tiáo】  高【gāo】考综合改革试【shì】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xiàng】关规定录【lù】取,其他省(市【shì】)按照分类【lèi】分代码进行录【lù】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shěng】(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ruò】生源不足【zú】,则参加【jiā】征求【qiú】平行【háng】院校【xiào】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tóu】档方式,我校按【àn】照【zhào】“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ān】排专业【yè】;当文化总【zǒng】分相同时【shí】,按照苏招委公【gōng】布的2024年江苏【sū】省【shěng】“录取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同分排序规则【zé】安排专业【yè】。

外省考生按【àn】各省公布的录【lù】取工作实【shí】施方案执行,对进档考生按照【zhào】“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yuán】则进【jìn】行录【lù】取。

第十九条 我【wǒ】校【xiào】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yīng】试的外语语【yǔ】种,但学【xué】校的公【gōng】共外【wài】语课只开【kāi】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xiào】录取的【de】考【kǎo】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招生【shēng】主【zhǔ】管部【bù】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jì】发录取通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xiào】根据经江苏省物【wù】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sū】价费〔2014〕136号文件)按学年【nián】收取费【fèi】用【yòng】(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4700元,

工科类专业 5300元,

体育类专业 48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医药卫生类专业 6200元。

第【d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fèi】为每学年【nián】人民币1200元-1500元(苏【sū】价费〔2002〕369号文件)。

第【dì】二十三条【tiáo】 新生入【rù】校后,学【xué】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chá】及身体【tǐ】复检。经复【fù】查【chá】不合格者,根【gēn】据国家【jiā】相【xiàng】关规定处理【lǐ】,凡发现弄虚作假【jiǎ】者,一律【lǜ】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lì】了完【wán】善【shàn】的奖、勤、补、助、贷、减,免资助【zhù】体系,制定了国【guó】家级、省级【jí】、校级【jí】、社会【huì】(企【qǐ】业)等多层次、多层面奖【jiǎng】(助)制度。常年稳定提供400余个勤工助【zhù】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tíng】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qín】工助学工【gōng】作;每年【nián】投入奖(助)资【zī】金达到【dào】1500万元。为家庭经济【jì】困难大学生提供了健全的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龙眠大道180号(江宁大学城)

邮政编码:211168

招【zhāo】生【shēng】咨询电话:(025)52710189、52710208   400-040-1156

招生传真:(025)52710208

电子信箱:jsjmzb@163.com.

招生监督电话:025-52710810

学【xué】校招生信【xìn】息网址:https://zb.jvi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zhāng】程通【tōng】过【guò】阳【yáng】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fā】布,对【duì】于【yú】各【gè】种媒体节选公布【bù】的【de】章程内容,如【rú】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wéi】准。

第二十【shí】七条【tiáo】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zhèng】策【cè】、规定如【rú】与本章程相冲【chōng】突,以本章程为准【zhǔn】,原【yuán】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fǎ】律、法规【guī】、规章和上【shàng】级有【yǒu】关政策变化,以【yǐ】变化后的规定为准【zhǔn】。

第二十八条 本【běn】章程【chéng】由江苏【sū】经贸职业技术【shù】学院招生【shēng】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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