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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通职业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5:33:11    发【fā】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南通职业大学招生章程

本文为【wéi】大【dà】家整理的是【shì】2024年南通职【zhí】业大学招【zhāo】生章【zhāng】程,主要包含报考条【tiáo】件、招生计【jì】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4年南通职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shēng】行【háng】为,切实维护【hù】考生合【hé】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fǎ】》、《中【zhōng】华人【rén】民共和国高【gāo】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bù】有关招【zhāo】生规【guī】定,以及具有我校招生计划【hu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zhèng】策【cè】,结【jié】合我校【xiào】实际,制【zhì】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sān】条 学校【xiào】全称:南【nán】通职业大学。学校【xiào】标【biāo】识码:4132011052,学校在【zài】各招生【shēng】省(自【zì】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青年路校区(江苏省南通【tōng】市【shì】崇川区青年中路89号)、海门【mén】校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zhōu】路511号)、钟【zhōng】秀【xiù】校区(江苏省南【nán】通市崇川区【qū】通京大道【dào】999号【hào】)。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通职业【yè】大学是【shì】一所【suǒ】综【zōng】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děng】学校、全国首批公办高等职业院【yuàn】校【xiào】,坐落于江海【hǎi】交汇的“中国近代第一城”——江【jiāng】苏省南通【tōng】市,是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全国高职高专人【rén】才培养工【gōng】作水平优秀【xiù】院校、江苏省高水平【píng】高【gāo】等职业院校建设【shè】单位。办学五十年来,名师云集,人才【cái】辈【bèi】出【chū】,以“厚【hòu】德远志,格物致【zhì】知”为校训【xùn】,秉承【chéng】“学【xué】必期于用、用必适于地”的办学理念。获【huò】评“江苏省【shěng】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督导A等高校”。

第五【wǔ】条 颁发学【xué】历的学校名【míng】称为:南通职业大学【xué】。对【duì】在规定的年限内【nèi】达到所在专【zhuān】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gēn】据需【xū】要组建赴【fù】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shì】)招生工作组,负责【zé】该地区【qū】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yè】处进行招【zhāo】生录取【qǔ】。招生工作【zuò】组【zǔ】组长由学校聘任【rèn】。

第九条 学【xué】校的招生工作实【shí】行上级【jí】主【zhǔ】管部门、内【nèi】部和第三方多重监【jiān】督机【jī】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管部门的监【jiān】督下进【jìn】行,同时接【jiē】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shí】条【tiáo】 根【gēn】据学校人才培【péi】养目标、办学条件【jiàn】等实际情况,统筹【chóu】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shù】、区域协调发展等因【yīn】素,结合近【jìn】年来【lái】本校【xiào】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kuàng】,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zhuān】业招【zhāo】生【shēng】计划。经审核【hé】后,由各省级招生主【zhǔ】管部门向社会公【gōng】布。

备注:招生专【zhuān】业(含专【zhuān】业名称【chēng】、专业代【dài】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guǎn】部门公布的信息【xī】为【wéi】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shēng】源所在地各省【shěng】(自治【zhì】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huì】规【guī】定的【de】报名条件的【de】考生均可报考【kǎo】。

第十【shí】二【èr】条【tiáo】 学【xué】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体检【jiǎn】工作指导意【yì】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lù】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sān】条 学校依据教【jiāo】育部和有关省【shěng】(自治区【qū】、直【zhí】辖市【shì】)对【duì】高【gāo】校招生录【lù】取工作的【de】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jiān】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zhì】、体、美、劳全面衡【héng】量,按公平、公【gōng】开、公【gōng】正【zhèng】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shēng】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严【yán】格按教育部【bù】和【hé】各【gè】省【shěng】(市、区)的相关【guān】规定执行加分优惠【huì】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lèi】、文史类、艺体类录取,高【gāo】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àn】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guān】规定进行录【lù】取。

第十六【liù】条【tiáo】 学校【xiào】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xiá】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yuán】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yuàn】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 按“分【fèn】数优先【xiān】,遵【zūn】循志愿”的原则【zé】进【jìn】行投档【dàng】,对【duì】进档【dàng】考生按【àn】投档成绩从高到低【dī】择优录取,当投档分【fèn】相同【tóng】时,则按【àn】语文、数学、外语分数【shù】之和从高到低【dī】进行录取,如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从【cóng】高【gāo】到低【dī】进行录取。

报考我【wǒ】校艺术类【lèi】(美术)专业的考【kǎo】生,须参加相关省份【fèn】美【měi】术【shù】类专【zhuān】业统【tǒng】考和高考【kǎo】文化统一考试,美术专业成绩需符【fú】合相关省【shěng】份【fèn】要求,学校对进【jìn】档考【kǎo】生按【àn】照投档成绩(投档成【chéng】绩【jì】按相关省份公布办法折算)从高到低择优【yōu】录取,投【tóu】档成绩相同时以【yǐ】专业成绩从【cóng】高到低【dī】进行录取,如仍相同,则【zé】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jìn】行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bā】条 学校录取【qǔ】的考【kǎo】生,经【jīng】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zhǔn】后【hòu】,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zhī】

第十九【jiǔ】条 学【xué】校根据【jù】经【jīng】江苏省物【wù】价部门核【hé】准的标准(苏【sū】价费【2014】136)按学年【nián】收【shōu】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zhuān】业4700元,工科类专业【yè】5300元【yuán】,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条 学生【shēng】公【gōng】寓住宿【xiǔ】费【fèi】为【wéi】每学年人民币1000-1250元【yuán】(苏价费【2002】369)。

第【dì】二十【shí】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xué】校【xiào】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xué】资格【gé】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chá】不合【hé】格者,根据国家相【xiàng】关【guān】规定处【chù】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qǔ】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助【zhù】学金【jīn】,企业奖学金等各【gè】级各类奖学【xué】金。专门面向家庭经济困【kùn】难学生设置校内外勤【qín】工助【zhù】学【xué】岗位,助力学生完成【chéng】学业。

第二【èr】十三条【tiáo】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sū】省【shěng】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lù】89号【hào】

邮政编码:226007

招生咨询电话:0513-81050716,0513-81050718

招生传真:0513-81050717

微信公众号:南通职业大学招生

电子信箱:zjc@mail.ntv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3-81050825

招生监督邮箱:zdjw@mail.ntvu.edu.cn

学校【xiào】招生【shēng】信息网:https://zsw.ntv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南通职业大【dà】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huò】个人进行招生【shēng】录取工作,不收取国【guó】家规定外【wài】的任【rèn】何费【fèi】用。任何以“南通【tōng】职【zhí】业大学”名义进行非【fēi】法招生宣【xuān】传等活【huó】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rén】,学校保【bǎo】留依【yī】法追究【jiū】其责任的【de】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tōng】过【guò】南通职业【yè】大学【xué】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duì】于【yú】各种媒【méi】体【tǐ】节选公布的【de】章程内容,如理【lǐ】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zhǔn】。

第【dì】二【èr】十六条 本【běn】章【zhāng】程自公布之日起【qǐ】生效并【bìng】施【shī】行。若与国家法律、法【fǎ】规、规章和上【shàng】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guó】家【jiā】法律、法【fǎ】规、规章和上级有关【guān】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èr】十七条 本【běn】章程经学【xué】校审议通过【guò】,由南通职业大学招【zhāo】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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