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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11:28    发【fā】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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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  为全【quán】面【miàn】贯【guàn】彻党【dǎng】的教育方【fāng】针,根据《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h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等相关【guān】法律和【hé】教育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校招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国家代码:14413,云南省代码:5366

第七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杏林路

第八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jiāo】学【xué】计划【huá】规定的全【quán】部课程,考核及格,德【dé】、智、体【tǐ】、美【měi】、劳合【hé】格,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毕业证。根据医学类院校及专业的特点,学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九条【tiáo】  办【bàn】学简介: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是【shì】2012年【nián】经云【yún】南省人【rén】民【mín】政府【fǔ】批准、教育部备案,在原红河州卫生学校基础【chǔ】上组建的一【yī】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yuàn】校【xiào】。学校教学实训设备齐全,有4所附属医【yī】院、20所教学医院、215余个省内【nèi】外实【shí】践【jiàn】教【jiāo】学基地,专业课教师中“双【shuāng】师型”教【jiāo】师比例达73.53%,学校是教育部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试【shì】点院校【xiào】、全国学校急救【jiù】教【jiāo】育【yù】试点学【xué】校、国【guó】家【ji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gòu】示范单位、云南省高水平专业群立项建设单位、云南省职业教育【yù】信息化标杆学校【xiào】培育单位、云【yún】南省平安【ān】校园【yuán】、云【yún】南省文明校【xiào】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红河卫【wèi】生职业学【xué】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zǔ】,统筹【chóu】领导学【xué】校招【zhāo】生【shēng】工作。

第十一【yī】条 红河【hé】卫【wèi】生职业学院教务科是红河【hé】卫生【shēng】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shī】招生工作的常设机【jī】构,具体负责本【běn】校招生的日常工【gōng】作【zuò】。

第【dì】十二条 学【xué】校纪检科,负责学【xué】校招生【shēng】工作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检查工【gōng】作【zuò】。

第三章 计划和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

(一【yī】)学【xué】校根据【jù】国家【jiā】经济社会发展需【xū】要【yào】,结合学校人才【cái】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chóu】考虑省【shěng】(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qíng】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jì】划因素,综【zōng】合【hé】确【què】定分省分【fèn】专业招生计划。

(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关于录取方式,在云南省招生考【kǎo】试院【yuàn】统一组织下,开【kāi】展录取工作。

(二)关于录取批次,我校在云【yún】南省【shěng】招【zhāo】生的录【lù】取批次【cì】为专科(高职)普通批。

(三)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四)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de】考生中【zhōng】,学校按照【zhào】省【shěng】教育招【zhāo】生考试院规定的投【tóu】档比例【lì】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dìng】专【zhuān】业。先【xiān】按【àn】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fèn】到低分【fèn】录取,录【lù】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zhuān】业志愿计划【huá】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shēng】中由高分到低【dī】分录取,以此类【lèi】推。在投档【dàng】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wén】史类【lèi】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yǔ】文、外语【yǔ】、数学成绩【jì】,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体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化成绩、数学、语【yǔ】文、外【wài】语成绩;实施【shī】高考综合改【gǎi】革【gé】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省【shěng】(自治区【qū】、直【zhí】辖市)投档同【tóng】分排【pái】序规则进行录取,无【wú】统【tǒng】一规【guī】则的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如果所有科【kē】目分【fèn】数都相【xiàng】同,则【zé】报上级招生【shēng】主管部【bù】门同意后按相关政策录取。

(六)在确定录取【qǔ】资格时,学校【xiào】认可【kě】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jì】加分【fèn】或降分投【tóu】档的有关政【zhèng】策【cè】。

(七【qī】)考生被我校录取后【hòu】,录取结果的公布渠【qú】道有学校招生咨询电【diàn】话【huà】、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shěng】(市【shì】)招生考【kǎo】试信【xìn】息网均可查【chá】询。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de】通信地址,用特【tè】快专递寄发【fā】录取通知【zhī】书。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3.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的;

5.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九)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wǔ】条【tiáo】 身体健康要求:体检【jiǎn】标准【zhǔn】依照教育部【bù】、原卫生【shēng】部、中国【guó】残疾人联【lián】合【hé】会颁发的【de】《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zhǐ】导意见【jiàn】》(以下简【jiǎn】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bàn】公厅卫生【shēng】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yǐ】肝【gān】项目检测有关问【wèn】题的【de】通知》执行。同时,从医【yī】学人才培养及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cóng】对考【kǎo】生负责、维【wéi】护考【kǎo】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学校【xiào】专业培养【yǎng】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jiàn】康【kāng】状况【kuàng】再次强【qiáng】调,并做【zuò】补充说明如下:

(一)考【kǎo】生患有【yǒu】《体检指导意见》第一【yī】条中列出的【de】六【liù】大类疾病,学【xué】校不予录取。

(二)色觉异常(俗称色弱【ruò】、色盲)不予【yǔ】录【lù】取【qǔ】医学【xué】类及医学相关【guān】类专业。

(三)一眼【yǎn】失明,另一【yī】眼矫【jiǎo】正到4.8,镜【jìng】片【piàn】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jiù】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shèn】报)。

(四【sì】)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ěr】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bú】宜就读医学【xué】类【lèi】及医【yī】学相【xiàng】关类专【zhuān】业(考生【shēng】慎报)。

(五)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考【kǎo】虑【lǜ】到医疗卫【wèi】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建议肢【zhī】体功能障【zhàng】碍考【kǎo】生、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zhèng】常及澳抗阳性【xìng】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校【xiào】后进行【háng】体检,不合格者,学校【xiào】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chù】理【lǐ】,直至【zhì】取【qǔ】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

按云南省物价局和红河州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部门)项目计费单位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高等职业教育元/生.学年5000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元/生.学年4000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公寓四人间元/生.学年1000云计收费(2001)799号
公寓六人间元/生.学年600云计收费(2001)799号
高等学校普通宿舍住校生住宿费(房间内带卫生间)元/生.学年450云计收费(2002)799号八人间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

“党和政府在【zài】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le】奖【jiǎng】、助、贷、减、免、补【bǔ】、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jié】合【hé】的高校学生资【zī】助政【zhèng】策体【tǐ】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jiā】奖学金【jīn】、国【guó】家励志奖【jiǎng】学金、省政府奖学金【jīn】、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jiā】助【zhù】学贷款、服兵役高等【děng】学校学生【shēng】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bǔ】偿贷【dài】款【kuǎn】代偿、“绿色【sè】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jiǎng】助【zhù】学【xué】金等项目【mù】,激励【lì】、帮助学生顺【shùn】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杏林路)

邮政编码:661100

招生咨询电话:0873-3057511,3057590

纪检科电话:0873-3057531

学校网站:https://www.hhwzy.edu.cn/

第【dì】十九【jiǔ】条  特别声明:学校没【méi】有委托【tuō】任【rèn】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红河【hé】卫生职业学院名【míng】义进行非法招生【shēng】宣传等【děng】活【huó】动的机构或【huò】个人,学校【xiào】将依法追究其法律【lǜ】责【zé】任。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yǒu】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rú】与【yǔ】本章程相冲突【tū】,以本章【zhāng】程为【wéi】准;本章【zhāng】程若【ruò】有与国家【jiā】相关政策不【bú】一致之处【chù】,以【yǐ】国家和上级【jí】有关政策为准。

第【d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红河卫【wèi】生职业【yè】学【xué】院2024年【nián】招生【shēng】工作【zuò】,由红河卫【wèi】生职业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