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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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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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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shí】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zhōng】华人民共【gòng】和【hé】国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mín】共【gòng】和国高等教【jiāo】育法【fǎ】》以及教育部【bù】、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wěi】员会有关规【guī】定,结合惠州工程职【zhí】业学【xué】院【yuàn】招【zhāo】生工作实际情况【kuàng】,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zuò】坚持【chí】公平【píng】竞争、公正选【xuǎn】拔【bá】、公开透明,坚【jiān】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取。学校【xiào】招生工作接受学【xué】校【xiào】纪检室、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gè】界的监【jiān】督【dū】。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609

第【dì】五条  学校地【dì】址:广东省惠州【zhōu】市【shì】惠州大道【dào】汤泉段272号;邮政编【biān】码:516023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bān】证:对取【qǔ】得我校学籍【jí】,在【zài】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yào】求者【zhě】,颁发惠州工程职业学院【yuàn】普【pǔ】通高等学【xué】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shí】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xiào】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shī】、学生【shēng】及校友代表【biǎo】组成【chéng】的招生委员【yuán】会,全面贯彻执【zhí】行教育【yù】部【bù】和广东省招【zhāo】生委【wěi】员会有关普通【tōng】高校考试招【zhāo】生【shēng】政策,负责【zé】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shī】细则、确定招【zhāo】生规模【mó】和调整专【zhuān】业【yè】招生计划,组【zǔ】织管理招生【shēng】工【gōng】作的具体实施,协调【diào】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xiàng】。

第十【shí】二条【tiáo】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wéi】学校招生委员会的【de】执行【háng】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guī】定【dìng】和【hé】实【shí】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huá】,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gōng】作,处理【lǐ】招生的日常事务【wù】。招生【shēng】工作人员必须【xū】严【yán】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dìng】,主【zhǔ】动接受纪检【jiǎn】部门和社会的【de】监督。

第【dì】十三条  学【xué】校【xiào】设立由学校【xiào】领导和纪检室组【zǔ】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z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chéng】实施【shī】监督。在【zài】录取期间成立信访【fǎng】组,安排专人负【fù】责考生和社会【huì】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tiáo】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guān】要求均以生源省【shěng】(区【qū】、市)公【gōng】布的【de】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jiāo】育部规定的“学【xué】校负【fù】责、招办监督”的【de】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shì】)招生办公室【shì】的有【yǒu】关招生录取政策【cè】和规定,本【běn】着公开、公平【píng】、公正的原则,以考【kǎo】生高考成【chéng】绩为基本依据,综合【hé】衡量德智【zhì】体美【měi】劳【láo】,择优录取。

第【dì】十【shí】七条  在省(区【qū】、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lèi】(历史类、物理类)的录【lù】取【qǔ】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dì】十【shí】八【bā】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jí】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gāo】中学业水平选【xuǎn】择【zé】性考试【shì】科目【mù】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shuǐ】平合格性考试科【kē】目【mù】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guǎng】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gōng】作【zuò】文件【jiàn】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sh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hé】身【shēn】体健康【kāng】状况【kuàng】检【jiǎn】查合格、统考成绩达【dá】到同【tóng】批录【lù】取最低分数线,符合【hé】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zhì】愿,以及学校录取原【yuán】则择优录取【qǔ】。

第二【èr】十一条【tiáo】  普通类【lèi】(历史类【lèi】、物理类)专业分【fèn】档时【shí】,根据【jù】各省(区、市)投档【dàng】规【guī】则【zé】出档后【hòu】,实行“专业志愿优先【xiān】”原则【zé】,根据考生【shēng】填报专业志愿顺序【xù】,按【àn】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kuàng】从高到低排序【xù】录【lù】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zhuān】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dì】二十二【èr】条  考生所【suǒ】填报的【de】所有专业志【zhì】愿【yuàn】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zhuān】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dào】低调【diào】剂【jì】到【dào】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yǒu】空额且符合相关专【zhuān】业【yè】要求的专业录取【qǔ】;考生不服从调剂【jì】的,作退档处理【lǐ】。

第二十三条  本校在广【guǎng】东【dōng】省外各省【shěng】(区【qū】、市【shì】)实行文科【kē】类【lèi】、理科类专业分档的,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hòu】,实行“专业【yè】志【zhì】愿优先”原则,根【gēn】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qǔ】。考生投档总【zǒng】分排位【wèi】相 同时【shí】,优先【xiān】录取已【yǐ】修习相关专业【yè】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fèn】的省(区、市)按【àn】照普通高考【kǎo】单科【kē】顺【shùn】序及分【fèn】数从高到低排序【xù】: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kē】类为数学、语文、外【wài】语、理科综合。考【kǎo】生所填【tián】报【bào】的【de】所有专业志【zhì】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fú】从专【zhuān】业调剂【jì】,按考生投【tóu】档总【zǒng】分从高【gāo】到低调剂到计划【huá】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yè】要【yào】求的专【zhuān】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tuì】档处【chù】理。

第二十四【sì】条【tiáo】  学【xué】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yǔ】语种考生【shēng】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tiáo】  有关加分或【huò】照顾录取【qǔ】政【zhèng】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校在湖南河南新疆青海四省的选科【kē】要【yào】求按照该省公布的选【xuǎn】科要求执行【háng】,录取原则按照以上【shàng】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yǒu】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qǔ】考生的【de】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tǐ】检工作【zuò】指导意见》和《教【jiāo】育【yù】部办公厅卫生【shēng】部办【bàn】公厅关于普通【tōng】高等学校【xiào】招【zhāo】生学生入【rù】学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肝项【xiàng】目【mù】检测有关问题【tí】的【de】通知【zhī】》(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guān】规定执行【háng】。对【duì】于残障【zhàng】考生,若其生【shēng】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biāo】准,予以正常【cháng】录取。

学校【xiào】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yào】求详见各省(区、市)招【zhāo】生办公室公布【bù】的【de】招生专业【yè】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yǐ】教育部、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dìng】的《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gōng】厅【tīng】关于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学【xué】生【shēng】入学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zhī】》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kuàng】进行复查,对【duì】经复【fù】查不符合体检要求【qiú】或不宜就读【dú】已【yǐ】录取专【zhuān】业【yè】者,按有关学籍【jí】管理规定【dìng】办【bàn】理,予以【yǐ】转专业或取消【xiāo】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二【èr】十九条  经学校夏【xià】季高考招生录取的【de】考生,须【xū】在规定时间内【nèi】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dì】三十条  新【xīn】生入【rù】学三个月内【nèi】,将【jiāng】对学生进【jìn】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shì】过程中【zhōng】有弄【nòng】虚作假或其他违纪【jì】违规行为者【zhě】,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tiáo】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zhěng】公办普通【tōng】高【gāo】校学【xué】费的【de】通知》(粤发改【gǎi】价【jià】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zhǎn】改革委 广东省教【jiāo】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guān】于印发【fā】<广【guǎng】东【dōng】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fǎ】(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yuè】发改【gǎi】规〔2021〕10号)公【gōng】布的【de】标准执行。普通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xué】年;住宿【xiǔ】费分别为900元【yuán】/生·学年和1000元/生·学年;课本资料费按实结算。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èr】条【tiáo】  国家【jiā】助学贷【dài】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cuò】施按照【zhào】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hé】学【xué】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821205、0752-2821229

传真:0752-2821229

电子邮箱:hgcyzsgzc@huizhou.gov.cn

学校网址:http://www.hzev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hzevc.edu.cn/

第【dì】三十四【sì】条【tiáo】  学校纪检【jiǎn】室负【fù】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bìng】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 张鸿飞

监督电话:0752-2821885

电子邮箱:hgcyjjjcs@huizhou.gov.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jīng】学校校长办【bàn】公会议【yì】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yú】学校【xiào】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zuò】,自公布【bù】之【zhī】日【rì】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tiáo】  本【běn】章程【chéng】由惠州【zhōu】工程职业学院授【shòu】权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bàn】公室【shì】解释。本章程若与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zé】以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de】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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