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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6:51:41    发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wǎng】      纠错

2024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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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wéi】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zhāo】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wéi】护【hù】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yì】,依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hé】国【guó】高等【děng】教育法【fǎ】》以及教育【yù】部【bù】、广东省教育厅【tīng】、广东省招生委【wěi】员会有关规【guī】定,结合清远职【zhí】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zhì】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chí】公平竞【jìng】争、公正【zhèng】选拔【bá】、公【gōng】开透明,坚【jiān】持德【dé】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lù】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jiǎn】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5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xiào】本部:广东省清【qīng】远市【shì】清【qīng】城区东城街蟠龙园;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清远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zài】规定【dìng】年限内达到【dào】所在【zài】专业毕(结【jié】)业要求者,颁发清远【yuǎn】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xué】校毕(结)业【yè】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shí】一【yī】条【tiáo】  学校设立由【yóu】校【xiào】领导和相关职【zhí】能部门负责人、学校【xiào】教师【shī】、学生【shēng】及校友代【dài】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miàn】贯彻执行教育部【bù】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huì】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guī】定【dìng】和实【shí】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hé】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zuò】的具【jù】体实【shí】施,协调处理招【zhāo】生工作中【zhōng】的重【chóng】大【dà】事项。

第十二条  学【xué】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zhāo】生委员会的执行【háng】机【jī】构,其【qí】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de】招生规【guī】定和实施细【xì】则,编【biān】制招生计划,组织【zhī】招生宣传和【hé】录取工作,处理【lǐ】招生的【de】日常事务。招生工【gōng】作人员【yuán】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chá】部门和社会【huì】的监督【dū】。

第【dì】十【shí】三条  学【xué】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jì】检监察部门组【zǔ】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zhāo】生工作【zuò】全过程实【shí】施监【jiān】督。在录取期【qī】间成立信【xìn】访组,安排专【zhuān】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shēn】诉、投诉【sù】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shí】五条 学校分专业【yè】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shěng】(区【qū】、市)公【gōng】布【bù】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三二分段专【zhuān】升本协【xié】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guǎng】东省夏季普【pǔ】通高考招收【shōu】学生,与学校其他【tā】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shēng】,单独编班【bān】。试点专业【yè】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rén】才培养方【fāng】案要【yào】求【qiú】,完成三年高【gāo】职学段学习【xí】,各【gè】项考核合格【gé】,并【bìng】符合相【xiàng】关条件和要求的,获【huò】得学校普通高职【zhí】(专科【kē】)毕业证书。通【tōng】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gé】的【de】实验班学生进入协同育人本科【kē】高校试点【diǎn】专业学【xué】习两年,符【fú】合【hé】相关条件【jiàn】和要求【qiú】的,可获得【dé】对【duì】应普通本科毕业证书【shū】和学位证书。非实验【yàn】班学生,不得【dé】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bān】学习。具体合【hé】作本科院校及专业如下:

1.旅游管理【lǐ】专业【yè】与韶关学院旅【lǚ】游【yóu】管理专【zhuān】业联合开展“三二【èr】分【fèn】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2.护理专业与【yǔ】广州新华【huá】学院护理学专业【yè】联【lián】合开展【zhǎn】“三二分段【duàn】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3.电气自动化【huà】技术专业与广东科技【jì】学院电【diàn】气【qì】工程【chéng】及其自动【dòng】化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yù】人项【xiàng】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七条 学【xué】校【xiào】遵循【xún】教育部规【guī】定的“学校【xiào】负责、招【zhāo】办【bàn】监督【dū】”的录取体制,严格【gé】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yǒu】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yuán】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běn】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yōu】录【lù】取。

第十【shí】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pǔ】通【tōng】类【lèi】(历史类、物理【lǐ】类),艺【yì】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lèi】)分别划定的录【lù】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jiǔ】条 在广东省报考【kǎo】专科层次【cì】院校及专业,计【jì】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shì】科目对应的3门【mén】普【pǔ】通高【gāo】中学业【yè】水平【píng】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tǐ】要求【qiú】以广东省【shěng】当年招生【shēng】录取【qǔ】工作【zuò】文【wén】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一条 在思【sī】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tǐ】健【jiàn】康状【zhuàng】况检【jiǎn】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dào】同批录取最低【dī】分数线,符合【hé】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kuàng】下【xià】,依据考生成绩【jì】、专业志愿【yuàn】,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lù】取【qǔ】。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wù】理类)专业分档时,根【gēn】据【jù】各省(区、市【shì】)投档规则出档【dàng】后,实【shí】行“专业志愿优先【xiān】”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tóu】档总【zǒng】分排位相同时【shí】,优先录取已【yǐ】修习【xí】相【xiàng】关专【zhuān】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shēng】。

无排位分省(区【qū】、市)的考【kǎo】生投档总分相同【tóng】时,按照【zhào】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shù】从【cóng】高到【dào】低排序:文科类【lèi】为语文、数【shù】学、外语【yǔ】、文科综【zōng】合;理科类为数学【xué】、语【yǔ】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èr】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zhuān】业分档时,根【gēn】据各【gè】省(区【qū】、市)投档【dàng】规则【zé】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yè】志愿优【yōu】先【xiān】”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zhuān】业志愿【yuàn】顺序,按【àn】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cóng】高【gāo】到低录取【qǔ】。考生投档【dàng】总分相同时,按照考【kǎo】生排位择【zé】优录取【qǔ】。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lù】取修习相关专【zhuān】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1.音乐类、美术【shù】类、统考【kǎo】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hé】省统考分数合成的【de】总分排【pái】序情况投档【dàng】,总【zǒng】分合成计算公式【shì】为:考【kǎo】生总分=文化课成绩【jì】×50%+省统【tǒng】考成绩【jì】×2.5×50%。

考生总分排序【xù】规则【zé】为【wéi】:按【àn】合成总分(含政策【cè】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xù】,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fèn】)相【xiàng】同时,比【bǐ】较“3+1+2”考试科目总【zǒng】分(不含【hán】政策【cè】性【xìng】加分)高低【dī】,高者优先【xiān】;“3+1+2”考试【shì】科目总分仍【réng】相同【tóng】时,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kē】目次高分【fèn】从高【gāo】到低【dī】排序,单【dān】科成【chéng】绩均【jun1】相同的同时投档。

2.省外计划

在省外【wài】投放【fàng】计【jì】划【huá】的院校需根【gēn】据招【zhāo】生省份相关招生工作规定制【zhì】定艺体类录取原则。

第二十四条 考【kǎo】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ruò】服从【cóng】专业调剂,按【àn】考生投【tóu】档总分从高到低调【diào】剂到同一【yī】院校专【zhuān】业组内计划有空【kōng】额且符合【hé】相关专【zhuān】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shēng】不服从调剂【jì】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wǔ】条 学【xué】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fēi】英语【yǔ】语种【zhǒng】考生需慎【shèn】重报考。

第二十【shí】六条【tiáo】 有关加分或照【zhào】顾录取【qǔ】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文科类【lèi】、理科类【lèi】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shì】)投【tóu】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yè】志愿优【yōu】先【xiān】”原则【zé】,根据考【kǎo】生填报【bào】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fèn】排【pái】位情况从【cóng】高【gāo】到【dào】低【dī】排序录取。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yǐ】修习【xí】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mó】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qǔ】考生的【de】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huì】颁布【bù】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bù】办【bàn】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xué】身体检查【chá】取消【xiāo】乙肝项【xiàng】目检测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号)的有关【guān】规定执【zhí】行。对于【yú】残障【zhàng】考【kǎo】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suǒ】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chéng】绩【jì】达到录【lù】取标【biāo】准,予以正常录取【qǔ】。

学校招生专【zhuān】业对考生【shēng】身体素质的具【jù】体【tǐ】要求详见各【g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shēng】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xué】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招生体检【jiǎn】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gōng】厅 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学【xué】生【shēng】入学身【shēn】体【tǐ】检查取消【xiāo】乙肝项目检测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zhī】》为依【yī】据,对新生身体【tǐ】健康状况进【jìn】行复查,对经【jīng】复【fù】查不符合体检要求【qiú】或不【bú】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zhě】,按【àn】有【yǒu】关学【xué】籍管理【lǐ】规定【dìng】办理,予以转专业或【huò】取【qǔ】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三【sān】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de】考【kǎo】生【shēng】,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jiǎo】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tiáo】  夏季高考【kǎo】招生【shēng】录取【qǔ】新生【shēng】报到【dào】时须核验【yàn】考生高中阶段【duàn】(含【hán】普通高【gāo】中、中职、中【zhōng】专【zhuān】、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zhèng】书证明将不【bú】予报到和注册。

第【dì】三十二条  新生入【rù】学三个【gè】月内,将对学【xué】生进【jìn】行政治、文化【huà】、健康等方面的【de】复查。对在报【bào】名和考【kǎo】试过程中有弄【nòng】虚作假或【huò】其他违【wéi】纪违规行为【wéi】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zhǔn】按《关于调整公【gōng】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tōng】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guǎng】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guǎng】东省教【jiāo】育厅 广【guǎng】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yìn】发【fā】<广【guǎng】东【dōng】省普通【tōng】高等学校学分【fèn】制收费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guī】〔2021〕10号)公布的标【biāo】准执行。

学校收【shōu】费标【biāo】准按《广东【dōng】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yù】厅 广东【dōng】省【shěng】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zuò】办学【xué】收费【fèi】管理【lǐ】的办【bàn】法【fǎ】》(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zhì】定执行。

理、工、医、护、药类专【zhuān】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nián】;文【wén】、史、管理、外语类专业学费5250元【yuán】/生•学年【nián】;艺术类专业【yè】学费10000元【yuán】/生·学【xué】年【nián】;住宿费1200元/生【shēng】·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xué】贷【dài】款【kuǎn】、奖学金、助学金等助【zhù】学措施按照教育部【bù】、广【guǎng】东省教育厅【tīng】和学校相【xiàng】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3-3936666

传    真:0763-3936888

电子邮箱:qyzyzhaoban@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qy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qypt.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xiào】纪检室负责监【jiān】督学校招生工作【zuò】,并【bìng】接受相【xiàng】关【guān】申诉。

联 系 人:李老师

监督电话:0763-3936699

传    真:0763-3936229

电子邮箱:qzyjjs@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zhāng】程【chéng】经学【xué】校【xiào】校长办公会议【yì】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tōng】高考专科招生工作【zuò】,自公布之日起施【shī】行。

第【dì】三十八条【tiáo】 本章程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běn】章程若【ruò】与国家和各省(区、市【shì】)的规【guī】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hé】各省(区、市【shì】)的规定【dìng】为【wéi】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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