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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昌工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34:15    发布:大学生【shēng】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南昌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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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de】规范、有序和【hé】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h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jí】《教【jiāo】育部【bù】关于【yú】做好2024年普【pǔ】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有关【guān】文件精【jīng】神,并结合我校招【zhāo】生【shēng】工作实【shí】际,特【t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zhāng】程适用于南【nán】昌【chāng】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shēng】工【gōng】作【zuò】。

第三【sān】条   学校招【zhāo】生工作遵循“公平竞【jìng】争、公【gōng】正选拔、公【gōng】开程序【xù】,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lù】取”的原则【zé】。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昌工学院。

第【dì】五条  学校代码:4136013421(学校标识码),8237(江西省代码)。

第六条  办学性质、层次和【hé】类型:民办;普【pǔ】通本【běn】科、专科;民办全日制普通【tōng】本科【kē】高校。

第七条  办学【xué】定位【wèi】:以工为主【zhǔ】、多学【xué】科【kē】协调发【fā】展的全日制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  学历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fú】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tiáo】件者,经学校学【xué】位【wèi】评定委员会审定,颁【bān】发南昌工【gōng】学【xué】院学士【shì】学位。

第九条【tiáo】  办学地址【zhǐ】:江西省南昌市【shì】红【hóng】谷滩区狮子山大道99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dì】十条  南昌工学院【yuàn】招生工作组织机【jī】构【gòu】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wěi】员会【huì】以【yǐ】及就业与【yǔ】招【zhāo】生处构成。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xiǎo】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shēng】工作,确【què】保【bǎo】各项【xiàng】工作有序开展、顺利进行【háng】;招生工作【zuò】委员会是【shì】招生工【gōng】作咨询、管理和【hé】监督机【jī】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xiǎo】组提供【gòng】决策咨【zī】询,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开展【zhǎn】招生工作【zuò】,在制【zhì】订学校招生计划【huá】、确定招生政策和规【guī】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发【fā】挥民主管理和监督【dū】作【zuò】用;就业与招生处是学【xué】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jī】构。

第十一条  学【xué】校成立【lì】由就业【yè】与招生【shēng】处【chù】、教务处、校纪委及各二级学院【yuàn】等【děng】单位【wèi】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小组。该【gāi】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的【de】直【zhí】接【jiē】领【lǐng】导下统筹协调落实相关【guān】招生工【gōng】作。

第十二条  南昌工学【xué】院就业【yè】与招生【shēng】处具【jù】体【tǐ】负责学【xué】校招【zhāo】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yī】)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shēng】法规、政【zhèng】策以及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招生主管【guǎn】部门【mén】有关招生【shēng】政策。执行学校招【zhāo】生章程【chéng】及学【xué】校招生工作委【wěi】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xiào】年度招生计【jì】划,科学、合理地编【biān】制和【hé】实施分省【shěng】分专业招生计【jì】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与【yǔ】各职【zhí】能部门、二级学【xué】院共同做【zuò】好招生信息服务【wù】及咨【zī】询工作【zuò】。

(四)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学校【xiào】招【zhāo】生【shēng】工作【zuò】全程【chéng】置于纪检监察部门【mén】的监督之下,同时【shí】接受江西省招生主【zhǔ】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南昌工【gōng】学院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huá】时,严格遵【zūn】循教育【yù】部发布【bù】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xiào】的实际办学条件【jiàn】、毕业生就业状况,以及近年来【lái】分【fèn】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学校还将综合【hé】考虑【lǜ】相【xiàng】关省(区、市)应届普通高中毕【bì】业生人数及【jí】考【kǎo】生【shēng】占【zhàn】全【quán】国【guó】报名总量的比例【lì】、优质【zhì】教育资源享【xiǎng】有【yǒu】情况、生源【yuán】质【zhì】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děng】因素,以确保【bǎo】招生来源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xìng】。

第十【shí】五条  根据教育部要【yào】求,在【zài】国家核定的【de】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bú】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旨在用于调节各地【dì】统考上【shàng】线生源【yuán】的不平【píng】衡。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xué】校【xiào】招生工作领导小组【zǔ】审核同意后【hòu】,方【fāng】可使用【yòng】。

第十六【liù】条  在录取过程中,经相关【guān】省(区、市)招生主管【guǎn】部门【mén】批准,学校根据【jù】各生源省【shěng】(区、市【shì】)的报考生【shēng】源状况【kuàng】,对跨【kuà】生源省(区、市)招【zhāo】生计划及生【shēng】源省(区、市)内各专业间【jiān】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zhěng】。

第十七条  南昌【chāng】工学院招生类【lèi】别分为普通【tōng】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具体【tǐ】招【zhāo】生批次及类【lèi】别计【jì】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shēng】简章。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shí】八条  学校严【yán】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lù】取【qǔ】政策和规定【dìng】,坚持公平【píng】、公正、公【gōng】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认【rèn】定为思想【xiǎng】政治【zhì】品德考核不合【hé】格的考【kǎo】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mǎn】足的进档考生,若其服从【cóng】专业调【diào】剂则由学校根据分【fèn】数调剂到未【wèi】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cóng】专业调剂的,作退【tuì】档处【chù】理【lǐ】。阅档中因不【bú】符【fú】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chū】该【gāi】专业【yè】所产【chǎn】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投档成绩相同情况【kuàng】下,历史组(文【wén】史类【lèi】)按语文、数【shù】学、外【wài】语成绩为序【xù】依次比较,物【wù】理组(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dì】二十一条【tiáo】  艺体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原则【zé】如下: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yè】认可生源省【shěng】(区、市)艺术类专【zhuān】业统考(联【lián】考)成【chéng】绩,遵循各省投档规则,在【zài】投档【dàng】生源【yuán】范围【wéi】内【nèi】开展【zhǎn】录【lù】取工作。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招【zhāo】生录取工作中,将【jiāng】直接依据考生【shēng】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学生综【zōng】合素质【zhì】评价,择【zé】优【yōu】录取。对于其他艺术类专【zhuān】业将依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shí】,依次按专业、文【wén】化成绩总【zǒng】分【fèn】排序择优录取,文化【huà】成绩总分仍相【xiàng】同【tóng】时则依次按【àn】语文、外语、数学【xué】成绩从高【gāo】到低录【lù】取【qǔ】。如各省有具体录取规【guī】则【zé】,按【àn】该省录取规【guī】则执行。

(二【èr】)体育类专业认可【kě】生源省(区【qū】、市)体育【yù】类专业统考【kǎo】(联考【kǎo】)成绩,按【àn】专业统考(联考)成绩【jì】从高到低录取;专业【yè】成绩相【xiàng】同的,以文化成【chéng】绩总分、语【yǔ】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各省有具体录取规则【zé】,按该省录取规则【zé】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háng】高考综合改【gǎi】革省份,按【àn】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投档成绩(含政策【cè】性加分)相同时,依【yī】次按【àn】语文数学【xué】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wài】语、首选科【kē】目单科【kē】成【chéng】绩比【bǐ】较,单科【kē】成【chéng】绩不含加分。

我校对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xiào】对各省(区、市)的优【yōu】惠加【jiā】分政【zhèng】策均按教【jiāo】育【yù】部及有关省份高【gāo】考加分【fèn】、降分政策执行,在录【lù】取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zhōng】有严重不诚信行为【wéi】或高考电子档【dàng】案中【zhōng】有不【bú】诚信记录的不予录【lù】取。

第二十五条  除英语类专【zhuān】业【yè】仅招【zhāo】英语【yǔ】语【yǔ】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yǔ】语种要求不【bú】作【zuò】规【guī】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使用英【yīng】语语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lù】取结【jié】束后,录取结【jié】果将【jiāng】由各省级教【jiāo】育考试【shì】院或【huò】招生委员会办【bàn】公室在招【zhāo】生网上公布。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政策

第二十【shí】七条  学校严格按【àn】对外公【gōng】示的标准收取学费和【hé】住宿费等,各专业收费标准【zhǔn】可【kě】到南昌工【gōng】学院招生信息网【wǎng】查询【xún】(网址:http://zsb.ncpu.edu.cn)。学生入学【xué】后有特殊原因需办【bàn】理退【tuì】学退费的【de】,严格按【àn】照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xué】退费办法》的规定办【bàn】理退学退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jiàn】立了“奖【jiǎng】、贷【dài】、助、勤、补、减”等“六位一【yī】体【tǐ】”的资助体系,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guó】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xué】金、学校助学金、新生助学金、勤【qín】工助学【xué】、社会资助以【yǐ】及“绿色通道”等,确保不让【ràng】一名贫【pín】困学【xué】生因【yīn】家庭【tíng】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入学资格复核与注册

第二十九【ji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qǔ】的新【xīn】生【shēng】,持录取通知【zhī】,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dìng】的期限到校办【bàn】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néng】按期入学的,应当【dāng】向学校请【qǐng】假。未请【qǐng】假【jiǎ】或者请假逾期的【de】,除因不可抗力等【děng】正当事【shì】由以【yǐ】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xué】校将在三个月内【nèi】按【àn】照国家招生规定对【duì】其进行复查。复查【chá】不【bú】合格者,由学【xué】校区别【bié】情况,予以处【chù】理,直至取消入学【xué】资【zī】格。

第【dì】三十【shí】一条  新【xīn】生【shēng】入学后,学【xué】校对其【qí】身体健【jiàn】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de】,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lǐ】。

第三十二条  对考【kǎo】生弄虚【xū】作假【jiǎ】行为按教育【yù】部令第36号严【yán】肃【sù】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记【jì】入其考试诚信档【dàng】案。在【zài】入学前发现的,取消【xiāo】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qǔ】消【xiāo】录【lù】取资格或者学【xué】籍;毕业【yè】后发现【xiàn】的,由教育【yù】行政部【bù】门宣【xuān】布学历、学位证书无【wú】效,责【zé】令收【shōu】回或者予以没【méi】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jī】关处【chù】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hù】籍等【děng】个人信息,伪【wěi】造、非法【fǎ】获得证件、成绩证【zhèng】明、荣誉证书【shū】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zài】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qǐng】材料中提【tí】供虚假材料、影响录【lù】取【qǔ】结果【guǒ】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hé】中介机构【gòu】或个人【rén】进行招生录取工作【zuò】,不收取国家规定【dìng】外的任何费用。任【rèn】何以“南昌工【gōng】学院【yuàn】”名义【yì】进行非【fēi】法【fǎ】招生宣【xuān】传等【děng】活动的中介机构【gòu】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zhuī】究其【qí】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tiáo】  本章程公布后,若与教【jiāo】育部、各省(区、市)录【lù】取【qǔ】原则【zé】有不一致的内容,则以教育部【bù】、各【gè】省(区【qū】、市)公布的录取原【yuán】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běn】章程最【zuì】终解释权归南昌工学院就【jiù】业与招【zhāo】生处所有,自【zì】公布之【zhī】日起生【shēng】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地址及招生联系方式:

就业与招生处咨询电话:0791-87713759、87713758、87713755

纪检监督电话:0791-87713651

电子信箱:1718156129@qq.com

学校网址:www.ncp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b.ncpu.edu.cn

南昌工学院微信公众号:ncgxy1988

就业与招生处微信公众号:ngzjc1988

传真:0791-8771375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狮子山大道998号

邮编:3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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