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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昌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4:27:43    发【fā】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南昌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南昌【chāng】工程学院招生【shēng】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lèi】型【xíng】、办学【xué】层【céng】次、招生计划【huá】、报考【kǎo】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jīn】、学校地【dì】址等信息,以下是【shì】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yǒu】所帮助。

南昌工程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lì】进【jìn】行,切实维护【hù】考生和学校【xiào】的合法【fǎ】权【quán】益,根据【j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yù】法》,教育部以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南昌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4136011319。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zhì】:中央与【yǔ】地【dì】方共建(江【jiāng】西省【shěng】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以【yǐ】地方管理为【wéi】主的全日制公办【bàn】普通本科高校【xiào】。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sān】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fèn】管招生工【gōng】作【zuò】校领【lǐng】导为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mén】负责人【rén】,校【xiào】友【yǒu】代表【biǎo】,教师代【dài】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de】普通【tōng】高考招生委员会(简【jiǎn】称高招委【wěi】),负责招生工【gōng】作的领【lǐng】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招生就【jiù】业处【chù】作【zuò】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高【gāo】考招生工作的【de】具体实【shí】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tiáo】 学校【xiào】2024年面向全国31个【gè】省【shěng】(自治区【qū】、直辖市)招收全【quán】日【rì】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六【liù】条【tiáo】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hé】定的年度【dù】招生规模【mó】内,根【gēn】据教【jiāo】育部有关【guān】文件、《江西省高等教育招生【shēng】计划管理办法》(赣教规【guī】划【huá】字〔2023〕7号)和学校办学【xué】条件,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各专业生源质量、人才培养和【hé】就业情况【kuàng】等因素,优化招生【shēng】专业结构,科学编制【zhì】分省分专业招【zhāo】生计划,招生计划以【yǐ】教育部及【jí】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为保【bǎo】证招生计划完【wán】成,当相应批次录取工作完全结束后仍出现生源【yuán】不足的情况【kuàng】,经【jīng】省级【jí】教【jiāo】育主管部门【mén】和【hé】相关【guān】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同意【yì】,学校将根据录取【qǔ】工作进度、专【zhuān】业计划完成情况,将未完成计【jì】划调剂到其它生源【yuán】充足的省【shěng】份。

第八条 预留计【jì】划数及使用原则:学【xué】校本科预【yù】留计划不超【chāo】过本科总计划的1%,专科无【wú】预留【liú】计划。预留计【jì】划主【zhǔ】要用【yòng】于调节【jiē】各【gè】省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的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zuò】受教育部统一领导【dǎo】,在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kǎo】试机构组【zǔ】织【zhī】下【xià】开【kāi】展工作。

第【dì】十条 传统高考省份根据考生【shēng】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àn】“分数优先【xiān】,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进行专业分配,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原则录取。

高考综合【hé】改革省(市)的录【lù】取工【gōng】作按照该省(市)相应文件规【guī】定执行,其中按照院校专业【yè】组【zǔ】模【mó】式投【tóu】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tóu】档【dàng】的专业组内【nèi】,按照“分数优先、遵循【xún】专【zhuān】业志愿”的原则择【zé】优录取。

对所【suǒ】填专业志【zhì】愿【yuàn】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yè】调【diào】剂,则根【gēn】据招生计划【huá】情况调【diào】剂到未录【lù】满的【de】专【zhuān】业,如不【bú】服从专业调剂,则作【zuò】退档处理。为提【tí】高考生专【zhuān】业满足度,在相应投档单位内,学【xué】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对相关专业招生【shēng】计划进行【háng】适当【dāng】微调【diào】。

第【dì】十一条【tiáo】 同分排序【xù】规则【zé】,若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有【yǒu】相关规定,则【zé】执行【háng】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需【xū】学校自行制定同分排序【xù】规则【zé】的省份,按【àn】以下原则执行:

1、文、理分【fèn】科招生的省份,文科依次参考语文【wén】、文综、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dào】低录取,理科生依次【cì】参考数学、理综【zōng】、语文、外【wài】语成绩从高到【dào】低录【lù】取。

2、“3+3”模式高【gāo】考省份,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三门【mén】选考科目【mù】成绩之和从高【gāo】到低录取。

3、“3+1+2”模式高考省份,历史类依【yī】次【cì】参考语文、历【lì】史、数【shù】学【xué】、外语成绩,两门【mén】再【zài】选【xuǎn】科目成绩之和从【cóng】高到低录取,物理类依次参考数学、物理、语文、外语【yǔ】成绩,两门【mén】再选科目成【chéng】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规则

1、要【yào】求考生专业统考成【chéng】绩和文化成绩【jì】达到所在【zài】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艺术类本【běn】科相应批次【cì】控制线。

2、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有【yǒu】统【tǒng】一的录取【qǔ】规则的,则【zé】执行各【gè】省(自治区【qū】、直辖【xiá】市)的录取规则和要求。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无统一的录取规则由学校【xiào】自【zì】行规定的,则按考生【shēng】综合成绩从高【gāo】到低录【lù】取,综【zōng】合【hé】成绩=(专业【yè】成绩/专【zhuān】业总分)×100×5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100×50%);综合成绩相同情况【kuàng】下【xià】,文化成绩高者【zhě】优先,文化【huà】总【zǒng】成绩如果再相同时【shí】则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háng】。

第十三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新疆南疆单列计【jì】划、新疆克【kè】州定向【xiàng】计【jì】划等【děng】专项计划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háng】。

第【dì】十四条 定【dìng】向培养军士报考条件、政审【shěn】、体检【jiǎn】、录取【qǔ】等【děng】要求按教育部、中【zhōng】央军委政【zhèng】治工作部【bù】和国防【fáng】动员部【bù】《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xiàng】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认【rèn】可各【gè】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经教育部批准【zhǔn】的优【yōu】惠加分政策。

第【dì】十六条 除定向培养军士专业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nǚ】生比例【lì】要【yào】求【qiú】。

第十七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xué】校招生【shēng】考【kǎo】试过程中【zhōng】有不诚信行【háng】为或高考电子【zǐ】档案中有【yǒu】不诚信记录的,我【wǒ】校视情况可不【bú】予录取。

第十八【bā】条【tiáo】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需【xū】符【fú】合【hé】学校公布【bù】的【de】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kǎo】我校的所有考生均【jun1】须参【cān】加身体【tǐ】健康【kāng】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jì】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zhào】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huì】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见【jiàn】》和【hé】人力资源【yuán】和社会保【bǎo】障部、教育部、原卫生【shēng】部《关于进一【yī】步规【guī】范入学和就业体检【jiǎn】项目【mù】维护乙肝表【biǎo】面抗【kàng】原【yuán】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quán】利的通知》等相关【guān】要【yào】求执行。

第【dì】二十条 报考英【yīng】语和翻【fān】译专业的考生限【xiàn】考英语语种;其他【tā】专业的考生不限【xiàn】制外语【yǔ】语【yǔ】种,入学后以英语作为公【gōng】共外语组织教【jiāo】学,高考外语语种为【wéi】非英语的【de】考生请谨【jǐn】慎填报。

第二【èr】十一条 在各【gè】高考考试招【zhāo】生制度改革省【shěng】份【fèn】的录取【qǔ】分别按照【zhào】该省(自治区【qū】、直辖市)高考改革【gé】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tiáo】 学校招生录【lù】取工【gōng】作按照教【jiāo】育部【bù】规定全部【bù】实行【háng】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lù】取工作,不收取国家【jiā】规【guī】定外的任【rèn】何费用【yòng】。对以我【wǒ】校名义进行【háng】非法招生宣传等【děng】活【huó】动的单位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zé】任的权利【lì】。

第【dì】二十【shí】三条 学校实施阳光高招,在校高招委【wěi】的领导和【hé】纪委的监督下开展【zhǎn】招【zhāo】生录取工作,招生计【jì】划、录【lù】取结果等招生【shēng】信【xìn】息在我【wǒ】校招生【shēng】信息网上公布,接【jiē】受社会各界监【jiān】督。

申诉举报电话:0791-82109987

电子邮箱:jw@nit.edu.cn

第五章 录取通知、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de】,颁发南昌工程学【xué】院普通高等教【jiāo】育本(专【zhuān】)科毕【bì】业证【zhèng】书。符【fú】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

1、我校【xiào】普通本【běn】科专业自【zì】2022级【jí】起实行学分制收【shōu】费,每学分【fèn】90元,学【xué】生按【àn】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é】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de】学【xué】费总【zǒng】额,其标【biāo】准是【shì】文科【kē】专业4270元【yuán】/学年,理工科专业4790元/学年或4530元/学年,农林类专业375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800元/学年。

2、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学费16800元/学年。

3、专科层次定向培养军士专业学费5000元/学年。

4、住宿费1000元/学年。

5、收费标【biāo】准可到“南昌工程学院【yuàn】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以物价部【bù】门最【zuì】新核定后的标【biāo】准执行【háng】。

第【dì】二十七条 为【wéi】帮助家庭经【jīng】济困【kùn】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guó】家奖学【xué】金、国【guó】家励志奖学金、国【guó】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guó】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jiǎn】免等多种形【xíng】式有机结合的【de】高校家庭经【jīng】济困难学生【shēng】资助政策【cè】体系。家庭经济【jì】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guò】学校开【kāi】设【shè】的【de】“绿色通道”按时报【bào】到。入校【xiào】后,学【xué】校对其家庭经【jīng】济困难情况【kuàng】进行【háng】核实,采取不【bú】同措【cuò】施给【gěi】予资助。

第七章 入学注册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chí】录取通【tōng】知书,按【àn】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dìng】的期限到校【xiào】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néng】按期入【rù】学的,应当向【xiàng】学校请假。未请【qǐng】假或者【zhě】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lì】等正【zhèng】当事由以外,视为【wéi】放弃入学资【zī】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1、新生入【rù】学【xué】后,学校将【jiāng】在三【sān】个【gè】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gé】者,学校将根据【jù】国家有【yǒu】关【guān】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fā】现有弄虚作【zuò】假者,一经查实【shí】,取消【xiāo】其入学资格【gé】或学籍。

2、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学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专业【yè】复测,对于专业【yè】基础明显达不到该【gāi】专业学习【xí】基本要求,复【fù】测成【chéng】绩不合格的,一经查实【shí】属【shǔ】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dǐng】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一律【lǜ】取【qǔ】消入【rù】学资格,并【bìng】报告【gào】有关【guān】部【bù】门倒查【chá】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瑶湖校区 地址:江【jiāng】西【xī】省【shěng】南昌市高新技【jì】术开【kāi】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彭桥校区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59号  邮编:330029

招生咨【zī】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zhēn】: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https://www.nit.edu.cn

招生网址:https://envo.nit.edu.cn/

电子邮箱:zjb@nit.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běn】章程【chéng】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shàng】级有关政策【cè】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cè】执行。未【wèi】尽事宜【yí】,学【xué】校与各省级【jí】教育主管部【bù】门和招生考试【shì】机【jī】构协商解决【jué】。

第三十二条 本【běn】章【zhāng】程自公布之日【rì】起执行,由【yóu】南昌【chāng】工【gōng】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z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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