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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1:39:01    发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de】顺利进【jìn】行,规范招生行【háng】为【wéi】,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zhōng】华人【rén】民共和国【guó】教【jiāo】育法》、《中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4年普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xiào】全【quán】称: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校【xiào】标识码:4132013103,学【xué】校在各【gè】招生省【shěng】(自治【zhì】区、直【zhí】辖市)的代码【mǎ】以【yǐ】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19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江苏农【nóng】林【lín】职【zhí】业技【jì】术【shù】学院是以涉农专业为特色的多专业、综【zōng】合型【xíng】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gāo】职学校建设单位【wèi】(A档)、江苏省卓越【yuè】高职院校【xiào】、全【quán】国【guó】深【shēn】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xué】校名【míng】称为:江【jiāng】苏农林职业【yè】技术【shù】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dào】所在专【zhuān】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gēn】据需【xū】要组建【jiàn】赴各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shì】)招生工【gōng】作【zuò】组,负责该地【dì】区【qū】招【zhāo】生宣传和咨询,并【bìng】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pìn】任。

第九条 学校【xiào】的招生【shēng】工作【zuò】实行上级主管【guǎn】部门、内【nèi】部和第【dì】三方多重监督机【jī】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bù】门的监督【dū】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huì】各界监督【dū】。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dì】十条 根据学【xué】校人才培【péi】养目标、办学【xué】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kǎo】虑各省份【fèn】高考人数、区域【yù】协【xié】调发展【zhǎn】等因素,结【jié】合近年来本【běn】校分省招【zhāo】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jì】划。审【shěn】核后【hòu】,由各省级招【zhāo】生主管部【bù】门向社会公布。

招【zhāo】生专业(含专【zhuān】业名称、专【zhuān】业【yè】代码、学制等信【xìn】息)以及招生计划以省【shěng】级招生【shēng】主管部门下达【dá】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zài】地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xiá】市)招生委员会规定【dìng】的报名【míng】条件的考生均可【kě】报【bào】考。

第十【shí】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bù】颁【bān】发的《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shēng】体检【jiǎn】工作指导【dǎo】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xué】校【xiào】对【duì】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shí】四条【tiáo】 学校依据教【jiāo】育部【bù】和有关省(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lù】取工作的要求,实【shí】行学校负责【zé】、省【shěng】(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zhì】,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héng】量,按【àn】公【gōng】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lù】取的原则,根【gēn】据【jù】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shí】五条 学【xué】校严【yán】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zì】治【zhì】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dìng】执行【háng】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dài】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gé】试点【diǎn】省(自治区、直辖市)按【àn】其【qí】高考改革方【fāng】案相【xiàng】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tiáo】 学校【xiào】将根【gēn】据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xiá】市)的相关规定【dìng】确定调档比【bǐ】例。若生源【yuán】不【bú】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所【suǒ】有进档考生按“按分排【pái】序,遵循志【zhì】愿”的原则,进档【dàng】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àn】实际投档成绩【jì】从高【gāo】到低排【pái】序,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shè】分数级差。实际投档成绩是【shì】由生源地【dì】省【shěng】级招办按投档规则【zé】生【shēng】成的、在我校接【jiē】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zhōng】实际呈【chéng】现的投档【dàng】成绩。实际【jì】投档成绩相【xiàng】同时【shí】,具体【tǐ】按【àn】照【zhào】以下规则执行:

江苏省:普通【tōng】类【lèi】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xué】两科之和【hé】、语文或数【shù】学单科最高成绩【jì】、外【wài】语单【dān】科成绩、首选科【kē】目单科【kē】成【chéng】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lù】取;如【rú】仍相【xiàng】同【tóng】,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zài】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艺术类考生投【tóu】档【dàng】分相同时,依次【cì】按高考文【wén】化分、语【yǔ】文【wén】数学两科之和【h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mù】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kē】最高成绩【jì】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xiàng】同,比较考生志愿【yuàn】顺序【xù】,顺序在【zài】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xù】相【xiàng】同则全部录取。

省外:按照各省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yǒu】专业不【bú】限制考生应试的外【wài】语语种,但学【xué】校的公共【gòng】外语课只开【kāi】设英语【yǔ】和日语课【kè】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èr】十条 学校录【lù】取的考【kǎo】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yóu】学校【xiào】寄【jì】发录取通【tōng】知【zhī】

第【dì】二十一条 学【xué】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sū】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gāo】等【děng】学校【xiào】学费标准等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hào】)收【shōu】取学费【fèi】,具体标准【zhǔn】为【wéi】(元【yuán】/生﹒学年):涉【shè】农类2200、文科类4700、医学【xué】类6200、工科类5300、艺术【shù】类6800。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yù】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mín】币1200元(苏财综[2002]369号【hào】)。住【zhù】宿【xiǔ】费标准【zhǔn】如有调【diào】整,按省发改委省教【jiāo】育厅有关文【wén】件执行。

第二【èr】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hòu】,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shēng】入【rù】学【xué】资格审查及身【shēn】体复检。经复【fù】查不合格者,根【gēn】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lǐ】,凡【fán】发现【xiàn】弄虚作假【jiǎ】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zī】格【gé】。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助学【xué】金制度,主【zhǔ】要【yào】有国家【jiā】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xué】金、国家【jiā】助学金、校【xiào】内奖【jiǎng】学【xué】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凭录取通【tōng】知书到当地【dì】教【jiāo】育局资助中心办【bàn】理生源地国家助【zhù】学贷【dài】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每人每年16000元【yuán】,同时【shí】学院还通过提供勤工【gōng】俭学【xué】岗位等途径帮助【zhù】经【jīng】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19号

邮政编码:212400

招生咨询【xún】电话:400-105-6166;(0511)87290888

招生传真:(0511)87357756

招生监督电话:(0511)87290708

学校【xiào】招生【shēng】信息网址:http://zsw.jsaf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liù】条 本【běn】章程【chéng】通【tōng】过江苏农林职业技术【shù】学院招生信息网向社【shè】会发【fā】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gōng】布的章程内容【róng】,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shēng】章程为【wéi】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yǐ】往【wǎng】有【yǒu】关招生工作的政策【cè】、规定如与本【běn】章程【chéng】不一【yī】致,以本章程为准【zhǔn】;如遇国家法律【lǜ】、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zhèng】策变化,以变化【huà】后的规定为【wéi】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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