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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政职业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7:20:15    发布:大【dà】学生必【bì】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民政职业大学招生章程

本文为【wéi】大家整【zhěng】理的是2024年【nián】民【mín】政职业大学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xué】层次【cì】、招生计划【huá】、报考条【tiáo】件、录取规【guī】则【zé】、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xué】校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wàng】对【duì】大家有【yǒu】所帮助。

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招工作的【de】顺利【lì】进【jìn】行【háng】,规【guī】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rén】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高【gāo】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lǜ】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zhāo】生工作有关规定【dìng】,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jì】情况,特制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  学校全称:民政职业大学

2.  学【xué】校隶属【shǔ】单【dān】位:中华人民共和【hé】国民政部

3.  学校【xiào】业务【wù】主管单【dān】位: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教育部

4.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性质

1.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2.办学类型:全日制

3.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燕郊校区)。

第五条 毕(结)业证书颁发

对取【qǔ】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dá】到所在专业毕(结)业【yè】要求者,颁发民【mín】政职业大学毕(结)业【yè】证【zhèng】。对符【fú】合学士【shì】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对退学学【xué】生【shēng】,视具体【tǐ】情况发放肄业证【zhèng】书或开具【jù】写【xiě】实【shí】性学习证明。

第六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gōng】作严【yán】格贯【guàn】彻落实【shí】国家教育方【fāng】针【zhēn】,坚持公【gōng】平竞争、公正选【xuǎn】拔【bá】、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lù】取,并接受纪检监【jiān】察部门、考生、家【jiā】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学校【xiào】设招【zhāo】生工【gōng】作【zuò】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zhǔ】任、成员组成。凡【fán】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施机构

学校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根【gēn】据【jù】教【jiāo】育部下达的招【zhāo】生【shēng】计划【huá】,按照学校发展和【hé】专业建设【shè】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考【kǎo】生数量等因【yīn】素【sù】,制定分【fèn】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jīng】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上报【bào】主管部门,经【jīng】审批后由各省(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招生考试【shì】主管部【bù】门向社会公布【bù】。学【xué】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招生录【lù】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dǎo】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tǒng】一组织下【xià】进行【háng】,执行教育部规定【dìng】的【de】“学校负责,招【zhāo】办监督”的录取体制【zhì】,为国家公【gōng】平、公【gōng】正地选【xuǎn】拔人【rén】才。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kǎo】生投档【dàng】分数相同时按各【gè】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确定【dìng】的同【tóng】分排序【xù】规则进行录取。

3.调档比例按各省【shěng】(自治区【qū】、直辖市【shì】)招生【shēng】主管部门相关【guān】文件【jiàn】确【què】定。按照顺序志愿投【tóu】档的【de】批次,调档比【bǐ】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专业清)进行录取。

4.落实【shí】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主管【guǎn】部门依据【jù】教育部相关规定制【zhì】定的【de】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fèn】条【tiáo】件的考生【shēng】,按加【jiā】分后成绩处理。

5.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gé】的【de】省【shěng】(自治【zhì】区、直辖市),按【àn】照各省【shěng】(自【zì】治区、直辖市【shì】)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àn】照《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zhǐ】导意见》及【jí】有关补充【chōng】规定执行。

7.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8.各【gè】专业不【bú】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yǔ】教学只【zhī】开【kāi】设英语课程,非英【yīng】语语【yǔ】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本科各专业【yè】收【shōu】费标准【zhǔn】为每【měi】生每年6000元,高职(专科)各专业【yè】收费标【biāo】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xiǔ】费为每生每年9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以价格审批部门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shēng】的国家【jiā】教育资助【zhù】项【xiàng】目和资助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yì】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yǒu】关【guān】政策执行。

第六章  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报到

新生入学后【hòu】,按照录取通知书【shū】要求【qiú】时【shí】间报到,因【yīn】故不能按【àn】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jiǎ】且超过报【bào】到日【rì】期2周者【zhě】,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yǒu】关规【guī】定在新生入学后三【sān】个月对【duì】其进行【háng】复查,凡不符合招生录【lù】取规定或有舞【wǔ】弊行【háng】为的考生,学校将【jiāng】视不同情况予【yǔ】以【yǐ】处理,直至取消其入【rù】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

联系电话【huà】: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zhaoshengban@bcsa.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经民政职业大【dà】学招【zhāo】生工作委员会讨论【lùn】通过,适用于民政【zhèng】职【zhí】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考招【zhāo】生【shēng】工作【zuò】,自公布之日【rì】起施行。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chéng】由民政职业大学学生处(招【zhāo】生与【yǔ】就业指导服【fú】务中心)负责解释。本【běn】章程若与【yǔ】国家和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有【yǒu】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各【gè】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xiá】市)规【guī】定为准【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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