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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6:53:49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章程

本【běn】文为【wéi】大【dà】家整理的是2024年【nián】中国社会科学【xué】院大【dà】学招生章程,主要【yào】包含办【bàn】学类【lèi】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xué】金【jīn】、学校地址等信息【xī】,以下【xià】是详【xiáng】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gēn】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fǎ】律【lǜ】法规【guī】和教育【yù】部有关规定,结【jié】合学校实际情况【kuàng】,特【tè】制定本章程【chéng】。

第二条 中【zhōng】国社会【huì】科学【xué】院大【dà】学(简称中国社科大),英文【wén】名称为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UCASS),是经党中央【yāng】批准,由教育部审批【pī】,培【péi】养【yǎng】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的研究型大【dà】学。中国社科大【d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yì】一流文科大学为办学【xué】定位,以【yǐ】科教融【róng】合【hé】为办学特【tè】色和优势,致【zhì】力于【y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jiàn】设培【péi】养“哲学社会科学最【zuì】高层级研究【jiū】型人才”。

第三条 我校是国家公【gōng】办、全【quán】日制普通高【gāo】等学校,上【shàng】级主管部门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培【péi】养包括本【běn】科【kē】生、硕士【shì】和博士【sh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人才。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学生完成学校规定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

第四条 学校位于北京市房山良乡高教园区长于大街11号,邮编:10248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委员【yuán】会,负【fù】责全校的本科生招生【shēng】工作【zuò】。招【zhāo】生办公【gōng】室为招【zhāo】生工作委员【yuán】会下设办事机构,贯【guàn】彻执行国【guó】家招生政策和【hé】规定【dìng】,具体负责本科生招生工【gōng】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tiáo】 我校【xiào】成【chéng】立由纪委等【děng】有关部【bù】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zhāo】生【shēng】监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jiān】察【chá】办公室【shì】,负【fù】责监【jiān】督【dū】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hù】考生和【hé】学校的【de】合法权益。监【jiān】督电话:(010)81360318。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dì】七条 我校根据【jù】教育部【bù】有关【guān】规定,按照【zhào】优化【huà】生源【yuán】结构,促【cù】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同时考虑各地生源质量及我校学科设置【zhì】、人才【cái】需求等因【yīn】素编【biān】制分省【shěng】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fèn】专业计【jì】划见【jiàn】相关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huá】和我校【xiào】网站【zhàn】。

第八条 我校【xiào】预留本【běn】科招生计划总【zǒng】数的1%,用【yòng】于录【lù】取时【shí】个别分数及条件【jiàn】相同考生,以及调节各【gè】地统考【kǎo】上线生源【yuán】的【de】平【píng】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jiān】持集体议【yì】事、集体决策、公开【kāi】透明原则。

第四章 招收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tiáo】 我校【xiào】面向招【zhāo】生相关省(自治区【qū】、直辖市),招收应、往届【jiè】高中【zhōng】毕业生,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同时,应满足【zú】下【xià】列条件:

(一)我校英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非语言类专业不【bú】限外语语【yǔ】种【zhǒng】。外【wài】语课程授【shòu】课以英语【yǔ】为主,不单【dān】独为非英语语种【zhǒng】类考生设立公共英【yīng】语课程,所有学生都要求在校期间取得学【xué】校规定的英【yīng】语学分,请非英语【yǔ】语种考生谨【jǐn】慎【shèn】报【bào】考。

(二)体检要求:

1.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标准参照教【jiāo】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huì】印发【fā】的《普【pǔ】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办法

第十条 我校在招生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yǐ】上(合并本科批【pī】次的省份执行【háng】其相关规定),且符合学【xué】校录取标准的考【kǎo】生中从高【gāo】分到低分【fèn】择【zé】优【yōu】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一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de】批次,如第【dì】一志【zhì】愿【yuàn】生源不足,我【wǒ】校【xiào】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jù】在招生省份的招【zhāo】生【shēng】计划和生源【yuán】情况确定调档【dàng】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一【yī】般【bān】为当【dāng】地招生计划总数的【de】120%以【yǐ】内。平行志愿投档【dàng】的批【pī】次,提档比例为105%以内。平【píng】行【háng】志愿投档的批次,如考【kǎo】生【shēng】服从专业调剂【jì】,投档后一般不【bú】予退档。

第【dì】十三【sān】条 对于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教育主管【guǎn】部门审【shěn】定【dìng】的全国性【xìng】政策性【xìng】加分,学校认可【kě】考生其中最【zuì】高一项加【jiā】分,且最【zuì】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除内蒙古自【zì】治【zhì】区外,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chéng】绩【jì】总分【fèn】(不【bú】含附加分)计【jì】算排序【xù】。

第十四条【tiáo】 学校在内【nèi】蒙古自【zì】治【zhì】区【qū】实行“招生计划【huá】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zé】。

第【dì】十五条 总分【fèn】(实【shí】考分数)相同【tóng】考【kǎo】生【shēng】,优【yōu】先【xiān】录取【qǔ】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shēng】。若均无政策性加分,参考专业志愿顺序,若志愿顺序相同,

(一)未实行高考改革省份【fèn】:依次【cì】比较语文、数学、外【wài】语、综【zōng】合成【chéng】绩。

(二)“3+3”综合改革【g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wài】语【yǔ】、选【xuǎn】考科目中的最高成绩。

(三【sān】)“3+1+2”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wén】、数学、外【wài】语、首选科【kē】目、再【zài】选科目的最高成绩。

第十六条【tiáo】 所有考生的全【quán】部专业【yè】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zú】专【zhuān】业志愿【yuàn】且服从专【zhuān】业调剂的考生在相应的科类或【huò】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安排【pái】专业;对所有【yǒu】专业志愿都【dōu】无法满足且不服从【cóng】专业调【diào】剂的考生【shēng】作退【tuì】档【dàng】处理【lǐ】。

第十七条 综【zōng】合改革省份考生须【xū】满足我【wǒ】校在该【gāi】省(自【zì】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各专【zhuān】业选考科目要【yào】求。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普通本科学费收费标【biāo】准按北京市发改【gǎi】委【wěi】公示的北京地【dì】区高等教【jiāo】育收费【fèi】标准执【zhí】行,一般专业5000元/生每年,外语专业学费6000元/生每【měi】年【nián】。住宿费不超【chāo】过1200元/生每【měi】年(具体按备【bèi】案标【biāo】准执行)。

第十九【jiǔ】条 我校设有完备的奖学金体系和家庭经济困【kùn】难【nán】学【xué】生资助体【tǐ】系。奖学【xué】金包【bāo】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xué】金【jīn】、校级奖学金【jīn】等【děng】。另有国家助【zhù】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xué】费补【bǔ】偿贷款代偿、勤【qín】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fèi】减免、“绿色通道【dào】”等多种【zhǒng】方式,从制【zhì】度上保【bǎo】证“不让一个【gè】学生因为【wéi】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èr】十一条 新生【shēng】进入大学一年级【jí】后,由本人申【shēn】请【qǐng】,通过【guò】相关专业考【kǎo】核,经学校批准【zhǔn】后可以调【diào】整专业。

第二十二【èr】条【tiáo】 学【xué】校设【shè】有辅修专业制度,在校生【shēng】可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běn】章【zhāng】程公【gōng】布后,如遇国家法律【lǜ】、法规【guī】、规章等【děng】上级有关政【zhèng】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fǎ】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zhèng】策为准。鉴【jiàn】于各省级招【zhāo】生考试机构制【zhì】定【dìng】的【de】省内招生相关政【zhèng】策【cè】各有不同,我校在当【dāng】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yǐ】我【wǒ】校在【zài】招生省份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zhǔ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社科大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813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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