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录取规则
第十三【sān】条 招生对象为【wéi】:参加全国【guó】普通高等学校统一【yī】招生【shēng】考试的学生,德【dé】、智、体、美综合衡【héng】量【liàng】,择优【yōu】录取。学院各专【zhuān】业录取批次【cì】、调档比例【lì】以当地招生考试主【zhǔ】管部门公布的为【wéi】准。
第十四条 除高考改革省【shěng】份外【wài】,学院【yuàn】录【lù】取原则【zé】是:对【duì】进档考生按分数【shù】优先原则依次分配专业,不设专业【yè】级差【chà】;进档考生不能满【mǎn】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jiàn】的,如果服从专业【yè】调剂【jì】,则【zé】调剂到缺额【é】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cóng】专【zhuān】业调剂的考生,予以【yǐ】退【tuì】档。在投【tóu】档成绩相同【tóng】的【de】情况【kuàng】下,依次参考【kǎo】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的高考【kǎo】分数,相关【guān】科目分【fèn】数比【bǐ】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综合【hé】。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有缺额计划,按该省招生政策进行征集志愿。
未实行【háng】平【píng】行志愿的省【shěng】份,先录取第一志愿的【de】考生。如【rú】第一志愿录取【qǔ】不满时,可录取【qǔ】第二志愿及其它志愿【yuàn】考生,不设【shè】志【zhì】愿级差。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对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和重庆市【shì】考生由考生【shēng】所在【zài】省教【jiāo】育【yù】考试院按【àn】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当进档考生【shēng】不能满足所报专【zhuān】业志愿【yuàn】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予【yǔ】以退档。
对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考生【shēng】由考生【shēng】所在省/市教育【yù】考试院按其【qí】有关规定投档,学院按照“分【fèn】数优先、遵循志愿【yuàn】”的原则【zé】进行【háng】录取。进档考【kǎo】生不能满足所报专【zhuān】业志【zhì】愿录取条【tiáo】件的,如果服从【cóng】专业【yè】调剂【jì】,则调剂到同一【yī】专业组尚有缺额专业【yè】,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tuì】档【dàng】。考【kǎo】生投档【dàng】分数相同时,依【yī】据专业【yè】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考生【shēng】投【tóu】档分【fèn】数及专业【yè】志愿【yuàn】顺序均【jun1】相同则参照考生所在省/市教育【yù】考试【shì】院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dì】十【shí】七条 调阅考生【shēng】档案的【de】比例,在实行传统志愿地区原则上控制在相【xiàng】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zhāo】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实行【háng】平行志愿地【dì】区原【yuán】则上控制在【zài】相关省【shěng】(自治区【qū】、直【zhí】辖市)招生计划数的【de】105%以内【nèi】。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的【de】要求,按照教育部【bù】、卫生部、中国残疾人【rén】联【lián】合会联合颁发【fā】的【de】《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bàn】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guān】于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学【xué】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chá】取【qǔ】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zhī】》(教学厅【tīng】[2010]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除外语科目外其他高考科目均要求汉语言答卷。
第二十二条 对【duì】符【fú】合条件【jiàn】的加【jiā】分考生或降【jiàng】分投档考生,根据教育部【bù】和各省招委【wěi】统一政策执【zhí】行,依照考生的投档【dàng】成绩实施录取工作【zu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