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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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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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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bǎo】招【zhāo】生【shēng】工作【zuò】“公平、公正【zhèng】、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wéi】护【hù】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gēn】据《中华人民共和【hé】国教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jiāo】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gōng】作的【de】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kuàng】,制定本【běn】章程。

第【dì】二条 学校中文【wén】名称【chēng】为北京外国语大【dà】学,简称北【běi】外;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缩【suō】写为BFSU。校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běi】路【lù】2号,邮政编码为100089。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bàn】、教育【yù】部直【zhí】属全日制普【pǔ】通【tōng】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

第六条【tiáo】 学校设【shè】立本科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dìng】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cè】,讨论【lùn】决定【dìng】重大事【shì】宜。

第七条 学校设【shè】立本科招生办【bàn】公室,负【fù】责本【běn】科招【zhāo】生的日常工【gōng】作。

第八【bā】条 学【xué】校设立本科招【zhāo】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zhāo】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tiáo】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shēng】,文理【lǐ】兼收。学【xué】校根据办学条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高【gāo】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zhì】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zhuān】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huá】、选【xuǎn】考科【kē】目和各专【zhuān】业【yè】相关报考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gè】省(自【zì】治区【qū】、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jì】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在【zài】使用【yòng】预留计划时,坚持【chí】集体决策【cè】、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yuán】则,用于调【diào】节各【gè】地统考上【shàng】线生源的不【bú】平衡【héng】及解决同分【fèn】数考【kǎo】生的录【lù】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zuò】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bù】关【guān】于做好普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zūn】循“公【gōng】平竞争、公正【zhèng】选【xuǎn】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miàn】考核、综【zōng】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zài】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招【zhāo】生考试主管部门统【tǒng】一组织【zhī】下进行【háng】。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评【píng】价招生安排【pái】在提前批,报名参加【jiā】综【zōng】合评价招生的【de】考生,须参加【jiā】学【xué】校【xiào】组织【zhī】的测试。考【kǎo】生高考【kǎo】总分须达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合并【bìng】批次的省(自治【zhì】区、直【zhí】辖市)须达【dá】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综合评价【jià】招生细则详【xiáng】见《北京外国语【yǔ】大【dà】学【xué】2024年【nián】“一【yī】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zì】治区【qū】、直辖市)当年的【de】招【zhāo】生【shēng】计划和生【shēng】源情况确定【dìng】提档比例。

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bú】超【chāo】过当年【niá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shēng】计划数的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pī】次,提【tí】档比例一般不超过【guò】当【dāng】年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公布【bù】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教育主管部门规定【dìng】的全【quán】国性政策加分的考【kǎo】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dàng】,投【tóu】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择优【yōu】录取【qǔ】。同【tóng】一【yī】考生【shēng】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néng】取其中幅【fú】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bú】得超过20分。所有高【gāo】考加分【fèn】项目及分【fèn】值不适【shì】用于不安排分省【shěng】分专【zhuān】业招【zhāo】生计划【huá】的招生项目。实考分相同的情况【kuàng】下,优【yōu】先录【lù】取【qǔ】享受【shòu】政策性加【jiā】分的考生;没有享【xiǎng】受政【zhèng】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yǔ】、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同分排序后【hòu】仍【réng】完全相同的,我【wǒ】校将【jiāng】使用预留计【jì】划录取。

第【dì】十【shí】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jù】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考生填报志愿的情【qíng】况,以实考分择【zé】优【yōu】按专【zhuān】业志愿依次录【lù】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zhě】,将【jiāng】根据实考分调剂到招【zhāo】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zhuān】业;不服【fú】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lǐ】。

第【dì】十五条 顺序志【zhì】愿【yuàn】投档录【lù】取批次中,在第【dì】一【yī】志愿考生生源不【bú】足的情况下【xià】,可录取非第【dì】一志愿考生。考生服【fú】从专【zhuān】业调剂的情况【kuàng】下,按照实【shí】考分数【shù】由高到低择优【yōu】录取,直至完【wán】成计划。若符合【hé】条【tiáo】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shēng】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dì】十七条 体检【jiǎn】标【biāo】准按教【jiāo】育【yù】部、原卫生部、中国【guó】残疾人联合【hé】会印发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jiàn】》及【jí】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chī】、嘶哑或【huò】口腔有生理缺【quē】陷【xiàn】及耳鼻喉科疾【jí】病之一【yī】而妨碍发音【yīn】、有听力障碍者慎重报考。

第十【shí】八条 学校招生的外【wài】语【yǔ】专业中,英语专业、翻译【yì】(外【wài】交【jiāo】外【wài】事高级翻译【yì】)专业【yè】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zhōng】外语为英语【yǔ】语种的考生【shēng】。其他【tā】外语专业无外语语种【zhǒng】限制,但【dàn】入校后第二外语均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gōng】共外【wài】语为【wéi】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yīng】语授课,所有学生应【yīng】按我校【xiào】课程设置进【jìn】行学习

第十九条【tiáo】 依据学【xué】校学【xué】科【kē】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qū】、直辖市)招生【shēng】考试主管部【bù】门不组【zǔ】织高考外语口试的【de】省份之外,其他报【bào】考我校【xiào】外语类专业(保送生【shēng】、综合评价批次除【chú】外)的考【kǎo】生必【bì】须参加外语口【kǒu】试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zhī】及口试内容和成【chéng】绩由【yóu】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zhāo】生【shēng】考试主管部【bù】门负【fù】责实【shí】施,我校不再单独组【zǔ】织外语口试【shì】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jì】划1:1范围【wéi】内按专业志愿【yuàn】排队录取【qǔ】。若有退档,排名在招生【shēng】计划数以【yǐ】外的【de】考生按投【tóu】档成绩排序递补【bǔ】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相【xiàng】关【guān】高校开展【zhǎn】联合学士学位项目【mù】,实施跨【kuà】校【xiào】培养,第三学年【nián】集中到对方大学学习

第【dì】二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shěng】份投档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在该省【shěng】公布的相【xiàng】关要求,按其【qí】高考【kǎo】改革【gé】相关【guān】规定进【jìn】行录取。

第二【èr】十三条 学校保送【sòng】生、综合评【píng】价、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专项计【jì】划和港澳台【tái】联【lián】考【kǎo】计划【huá】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yǒu】关【guān】规定和学【xué】校公布的当年招生【shēng】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按教育部【bù】规定,经【jīng】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我【wǒ】校本科【kē】专业【yè】的学费标准是:外国语言文学【xué】类专【zhuān】业学费为6000元/学年;其【qí】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学年。华侨、港澳地区及【jí】台湾省【shěng】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yǒu】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gēn】据住宿【xiǔ】条件不同【tóng】向在【zài】校生收【shōu】取【qǔ】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biāo】准【zhǔn】为750—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xué】后【hòu】,按照国家和学校【xiào】有关规定【dìng】进行入学资格复查【chá】。复【fù】查不合格的学生【shēng】,依【yī】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chù】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专业介绍详【xiáng】见我【wǒ】校本科招生网,奖学金及资助政策等【děng】信息详见我校【xiào】学生处网【wǎng】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wǎng】址:http://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址:http://joinus.bfsu.edu.cn,招生办【bàn】公室电子邮箱【xiāng】:bwzsb@bfsu.edu.cn,咨询电话:010-88816254、010-88816481,招生监察办【bàn】公【gōng】室【shì】电话:010-88816259。

第【dì】二十【shí】八【bā】条 学校未【wèi】委托【tuō】任何中【zhōng】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培训和录取工作,不收【shōu】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háng】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dòng】的【de】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xiào】保留依法【fǎ】追究其【qí】责任【rèn】的权利。

附 则

第二十九【jiǔ】条 本章【zhāng】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zǔ】审【shěn】议通过。

第三十条 学【xué】校【xiào】以往【wǎng】有关招生【shēng】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zhāng】程不一【yī】致的,以本章【zhāng】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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