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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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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jiā】整理【lǐ】的是2024年深【shēn】圳技术大学招【zhāo】生【shēng】章程,主要包含办【bàn】学类【lèi】型、办学【xué】层次、招生计划【huá】、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校地址等信息,以下【xià】是详【xiáng】细【xì】内容【róng】,希望对大【dà】家有所帮助。

深圳技术大学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hé】考生的合【hé】法权益,依据《中【zhōng】华人民【mín】共【gòng】和国【guó】教【jiāo】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yǐ】及【jí】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shēn】圳技术【shù】大学招生工作【zuò】实际情【qíng】况,特【tè】制【zhì】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píng】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míng】,坚持德智体【tǐ】美劳全面考核【h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xué】校纪检监察【chá】部门【mén】、考生、家长【zhǎng】以及社【shè】会【huì】各【gè】界的【de】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55

第五条【tiáo】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兰田路【lù】3002号;邮政编【biān】码【mǎ】:51811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对取得【dé】我校学【xué】籍【jí】,在【zài】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jié】)业要求者,颁【bān】发深圳技术大学【xué】普通高等学【xué】校毕(结【jié】)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xiàng】关【guān】职能部门负【fù】责人、学校教师【shī】及学生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quán】面贯彻【chè】执行教育部和广东【dōng】省招【zhāo】生委【wěi】员会【huì】有关普通高【gāo】校考试招【zhāo】生【shēng】政策,负责制定学校【xiào】招生【shēng】章程、招【zhāo】生规定【dìng】和实施细则,确【què】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huá】,组织管理招生工【gōng】作的【de】具体实施,协【xié】调处理招生工【gōng】作中的重大事项【xiàng】。

第十二条  学校【xiào】招生【shēng】办公室为【wéi】学校招生委员会的【de】执行机【jī】构,其主要职责是【shì】根据学校的招生规【guī】定【dìng】和实施细则,编【biān】制招生【shēng】计划,组织【zhī】招【zhāo】生宣【xuān】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zhāo】生的日常事务。招【zhāo】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shēng】纪律和有关考试【shì】命题的规【guī】定,主动【dòng】接【jiē】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jiān】督。

第十三条  学【xué】校设立由学【xué】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chéng】的考试招【zhāo】生监察小组,对招【zhāo】生工作全【quán】过【guò】程实施【shī】监督。在【zài】录取期间【jiān】成立信【xìn】访组,安【ān】排专人负责【zé】考生和社会的【de】信访、申诉【sù】、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sì】条  学校录【lù】取批次以生源省【shěng】(区、市)公【gōng】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一、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二、其他省(区、市【shì】)列普【pǔ】通类、文史(历【lì】史)类、理工(物理【lǐ】)类本科第【dì】一【yī】批(或重点本科批【pī】、或本科批)录【lù】取;

三、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zhuān】业招【zhāo】生计划【huá】及有关要求【qiú】均【jun1】以生【shēng】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jù】教育部【bù】相关规定【dìng】,学校本科招生预【yù】留不超过本科【kē】招生计划总数【shù】的【de】1%用于【yú】生【shēng】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bù】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de】录【lù】取体【tǐ】制,严格遵守【shǒu】教育【yù】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zhe】公开、公【gōng】平、公【gōng】正的原则【zé】,以【yǐ】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yī】据,综【zōng】合衡量德【dé】智【zhì】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wěi】员【yuán】会按照普通类、文史【shǐ】(历史)类、理【lǐ】工【gōng】(物理)类【lèi】、艺术类分别划【huá】定【dìng】的录取控【kòng】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d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gāo】考总成绩【jì】的3门【mén】普通【tōng】高【gāo】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shì】科【kē】目对【duì】应的3门普通高中【zhōng】学业水【shuǐ】平合格性考试【shì】科目须合格。具体要【yào】求以广东省当【dāng】年招生录【lù】取工作文【wén】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kě】根据各省【shěng】(区、市)招生办【bàn】公室公布的平行【háng】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xiǎng】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kāng】状况检查合【hé】格、统【tǒng】考【kǎo】成【chéng】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fú】合学校提【tí】档要求的【de】情况下【xià】,依据考【kǎo】生成绩、专业【yè】志愿,以及学校录取【qǔ】原则择优【yōu】录取。

第二【èr】十一条【tiáo】  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gōng】(物理)类【lèi】专【zhuān】业分档时【shí】,根【gēn】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háng】“分【fèn】数优先【xiān】”的录【lù】取原则【zé】,根据考生投【tóu】档总分【fèn】排位【wèi】情况从高【gāo】到【dào】低排序录取【qǔ】。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zài】逐一【yī】查看该【gāi】生【shēng】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lù】取已【yǐ】修习相关专【zhuān】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分档时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在无【wú】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如有【yǒu】相【xiàng】关【guān】规则,则按该省(区、市)规【guī】定执【zhí】行,其他省(区、市)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gāo】到低排序择【zé】优录取,单科成绩【jì】的【de】排列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èr】十【shí】二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shì】)投档【dàng】规【guī】则出【chū】档后【hòu】,在【zài】考生符合【hé】专业要【yào】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de】原则,优【yōu】先录取投档成绩排位在前【qián】的考生【shēng】,再【zài】录【lù】取投档成绩排【pái】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dàng】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lù】取。当考生排【pái】位【wèi】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zhuān】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投档成绩【jì】折算按各【gè】省(区、市)录取文【wén】件【jiàn】规定执行。

在无排位或【huò】排【pái】位分的省(区、市【shì】)考生投【tóu】档【dàng】成绩相同,如有相关规【guī】则,则按该省(区、市)规定执行,其他省【shěng】(区、市)按考生【shēng】单【dān】项成绩【jì】顺【shùn】序及【j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单项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术科【kē】统考总分、文化课【kè】总分、数学、外语【yǔ】、语【yǔ】文。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bào】的所有专业【yè】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cóng】专【zhuān】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投档成绩【jì】)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xiàng】关【guān】专业【yè】要【yào】求【qiú】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jì】的,或服【fú】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yǒu】空额专业相关要求【qiú】的,作退档【dàng】处理。

第二十【shí】四条  学校公共外【wài】语教学为【wéi】英语、德【dé】语、日【rì】语,其他语【yǔ】种考【kǎo】生需慎重报考。学【xué】校商学院招【zhāo】生【shēng】专业的专业课程采用全【quán】英文授课模式。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fèn】或照顾【gù】录取政策,在【zài】各省(区【qū】、市)执行各省(区【qū】、市)招生办公室【shì】公布的加分项【xiàng】目及分值。加分分【fèn】值适【shì】用于【yú】投档及专业【yè】分档。符合【hé】国家和省(区、市)招【zhāo】生【shēng】办公室公布的【de】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xiào】在同等条【tiáo】件下优先录取。对【duì】考生学业【yè】水平成绩的要【yào】求,按【àn】各省(区、市)有【yǒu】关规定【dìng】执行【háng】。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èr】十六【liù】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zhǔn】按照教育【yù】部、卫生【shēng】部、中国残疾人【rén】联【lián】合会颁【bān】布【bù】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xiào】招【zhāo】生体【tǐ】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xué】〔2003〕3号)和《教【jiāo】育部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身【shēn】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jiǎn】测有关问题的【de】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号)的有【yǒu】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kǎo】生【shēng】,若其生活能【néng】够自【zì】理,符合【hé】所报【bào】专业要求【qiú】,且高【gāo】考【kǎo】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qǔ】。交通运输【shū】、生物医【yī】学工程、智能医学工程、应用物理学、光电信息科学与【yǔ】工程、智能感知工程、药学【xué】、中药学、口腔医【yī】学技术、生物制药、艺术与科技、环【huán】境设计、新媒体艺术、服【fú】装【zhuāng】与服饰设【shè】计专业不招色盲。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rù】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bù】、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hé】会【huì】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wèi】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学生【shēng】入学身【shēn】体【tǐ】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zhī】》为【wéi】依据,对【duì】新生身体健康状【zhuàng】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bú】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yí】就读已【yǐ】录【lù】取专业者,按有关学【xué】籍【jí】管理规【guī】定【dìng】办理,予以转【zhuǎn】专业或取【qǔ】消【xiāo】学籍【jí】。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jì】高考【kǎo】招生录取的【de】考生,须在规【guī】定时间【jiān】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yú】期未注【zhù】册者,作自【zì】行【háng】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shí】九条【tiáo】  新生【shēng】入学【xué】三个月内,将【jiāng】对【duì】学【xué】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bào】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nòng】虚作假或其他【tā】违纪违规行为者【zhě】,将【jiāng】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zhī】》(粤发【fā】改价【jià】格〔2016〕367号)和【hé】《广东【dōng】省发展改革【gé】委 广东省教【jiāo】育【yù】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yìn】发<广东省【shěng】普【pǔ】通高等学【xué】校学分制收【shōu】费管理办法(2021年【nián】修订)>的通知》(粤发【fā】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学校学费(不含【hán】书本费)按学【xué】分制收费,各专业每【měi】学【xué】年平均收费情况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jiǎng】学金【jīn】、助学【xué】金等助学措施按【àn】照教【jiāo】育部、广东【dōng】省教【jiāo】育厅和学校相关规【guī】定【dìng】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3256666

传  真:0755-23256665

电子邮箱:zsb@szt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szt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sztu.edu.cn

第三十三【sān】条【tiáo】  学校纪检监【jiān】察室负责监察、监【jiān】督学校招生【shēng】工作,并接【jiē】受【shòu】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23256248

传  真:0755-23256248

电子邮箱:jijianjiancha@szt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jīng】学校校长办公【gōng】会议讨论审查通过【guò】,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gāo】考本科招【zhāo】生工作【zuò】,自公布之【zhī】日【rì】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深圳技术大学授权深【shēn】圳【zhèn】技【jì】术大【dà】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ruò】与【yǔ】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guī】定【dìng】不一致,则以国家和【hé】各省(区、市【shì】)的【de】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