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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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é】国教育法》《普通【tōng】高等学【xué】校【xiào】学生管理规定》及党【dǎng】和国【guó】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之【zhī】规定及自治区教育厅文【wén】件精神【shén】,为规【guī】范招生【shēng】工作【zuò】,保证【zhèng】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jìn】行,结【jié】合学【xué】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代码:12570。
第四条 院校类【lèi】型:经新疆维吾尔自【zì】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jiāo】育部备案【àn】的【de】全【quán】日制【zhì】普通高职民办院校。业务【wù】主管单位为新【xīn】疆维吾【wú】尔自治【zhì】区教育厅【tīng】。学院联系方式:0991-5945901;5945902。
第五条 院校地址、办学层次、类型及联系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区洛宾路8号
邮编:830039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电话:0991-5945901
网址:http://www.xjnyedu.com
第【dì】六【liù】条 本【běn】章程适用于新疆能源职业【yè】技术学院【yuàn】的普通高职【zhí】(专科)招生【shēng】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招生就业工作【zuò】的副院长为副【fù】主任的【de】招生【shēng】就业工【gōng】作委员会,下设以主管招生【shēng】工作【zuò】的副院长为组【zǔ】长【zhǎng】的招生办【bàn】公室,全面【miàn】负责新疆能源职业技术【shù】学院的招生【shēng】工【gōng】作。招【zhāo】生办公室制定招生政策、招【zhāo】生规模、招生计划【huá】,讨论决定【dìng】招生重大事【shì】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shí】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gòu】,负【fù】责【zé】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zuò】。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符合生源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2024年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九条 我院公【gōng】共课【kè】程中的【de】外语为英语,请【qǐng】外语语【yǔ】种为非【fēi】英语的【de】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shēng】主管部门制定【dìng】的录取政策和有【yǒu】关【guān】规定【dìng】。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一)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南【nán】疆单【dān】列、高【gāo】职【zhí】(专科)提【tí】前批次和“三校生升高【gāo】职”批次根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进行录取。
高职(专科)批次根据“分【fèn】数优先【xiān】,遵循【xún】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同【tóng】分【fèn】排序规则与各【gè】省(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guī】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shì】)未规定同分投档排【pái】序规则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cóng】高到低排【pái】序,具【jù】体【tǐ】如【rú】下:报考普通类或【huò】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de】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kē】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
(三)加分、降分按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四)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五)考生身体状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六)学院调【diào】阅【yuè】考生档案的比【bǐ】例【lì】根据各省、区、市招生部【bù】门【mén】规定执行。
第十二【èr】条 执【zhí】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见》及教【jiāo】育部【bù】教学【xué】厅【tīng】【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guī】定。
第十三【sān】条 往届生的录【lù】取和应【yīng】届生一【yī】视同仁。录取时【shí】无男女【nǚ】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tiáo】 单独招【zhāo】生【shēng】的【de】录取按照新疆能源职业技【jì】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开学报到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及【jí】入学须知的相关【guān】要【yào】求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qǐng】假;未请【qǐng】假或【huò】者请假逾期【qī】者,除因不【bú】可抗【kàng】力等正当事【shì】由以【yǐ】外,视为自动放弃入【rù】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在报【bào】到【dào】时对新生入学【xué】资格进行初步审【shěn】查,审查合格的【de】办理入【rù】学手续,予以【yǐ】注册学籍;审查发【fā】现【xiàn】新生的【de】录取通知、考生【shēng】信【xìn】息等证明材【cái】料,与本人【rén】实【shí】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qí】他违【wéi】反国家招生考试【shì】规定情形的,取消入【rù】学资格。学生入【rù】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zhào】国【guó】家招生规定进行复【fù】查,复查【ch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kāng】状况是否符合报【bào】考专【zhuān】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yào】求能否【fǒu】保证在校正【zhèng】常学习、生活。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dé】学籍【jí】者,一经查【chá】实,学院取消其学【xué】籍。情节恶【è】劣的,应当请【qǐng】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七条 复【fù】查中发现学生身【shēn】心状况不【bú】适宜在校学习的,经【jīng】学院指【zhǐ】定的二级甲【jiǎ】等以上医院(下【xià】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yǎng】的,可以保留【liú】入学资格一【yī】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zài】保留入学资【zī】格期内经治疗【liáo】康复,可以向学院申【shēn】请入【rù】学,由学【xué】院指【zhǐ】定医院诊断,符合体【tǐ】检要求,经学院【yuàn】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rù】学手【shǒu】续。复查不合【hé】格或者逾期不办理【lǐ】入学手续者,取消入【rù】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xué】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lǐ】注【zhù】册手续。不能【néng】如期注册的,应当履【lǚ】行【háng】暂缓注册【cè】手续。未按学院规定【dìng】缴纳【nà】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新【xīn】生提交证【zhèng】明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guò】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xué】资格,保【bǎo】留【liú】入【rù】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应征入伍的新生提交入伍通知书、《应【yīng】征入伍【wǔ】普通高等【děng】学校录取新生保【bǎo】留入学资格【gé】申请表【biǎo】》等材料【liào】经学院审【shěn】核通过后【hòu】可以保留入学资【zī】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生源地申【shēn】请【qǐng】贷款或【huò】者其他形【xíng】式资助,办理有关手【shǒu】续后【hòu】注册。
第十八条 在校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jīng】济困难学生【shēng】可申请国【guó】家【jiā】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jiā】励志奖学金(5000元【yuán】/年)及自治【zhì】区励志【zhì】奖【jiǎng】学金(6000元【yuán】/年【nián】)。家庭困【kùn】难【nán】的学生还可申【shēn】请高【gāo】校国家【jiā】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nián】,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nián】)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xiào】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èr】等:2000元【yuán】/年,三等【děng】:1000元/年)。
第六章 毕业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xué】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huá】规定内【nèi】容【róng】,成【chéng】绩合格,达到学院【yuàn】毕业【yè】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yè】,并在学【xué】生离校前【qián】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tiáo】 学生【shēng】在校【xiào】期间,经参加相【xiàng】应考试及技能鉴定合格者,可【kě】获【huò】得【dé】普通话、维【wéi】修电工、人力资源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shū】。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科毕业生,可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报考专升本考试。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xué】院按照新疆维吾尔【ěr】自治区发展和【hé】改革委【wěi】员会【huì】和教育厅共同【tóng】核定的收费标【biāo】准收费【fèi】,具体见下【xià】表。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费(元/每学年) |
1 | 420301 | 工程测量技术 | 5900 |
2 | 430101 |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 5900 |
3 | 430201 | 热能动力工程技术 | 5900 |
4 | 430307 | 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 | 5900 |
5 | 440405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 | 5900 |
6 | 440701 |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 5900 |
7 | 460301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5900 |
8 | 460306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5900 |
9 | 500212 | 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5900 |
10 | 510102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8500 |
11 | 510201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5900 |
12 | 510206 | 云计算技术应用 | 5900 |
13 | 510207 |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 5900 |
14 | 510209 | 人工智能技术 | 5900 |
15 | 510211 | 工业互联网技术 | 5900 |
16 | 510301 | 现代通信技术 | 8500 |
17 | 530301 |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 5900 |
18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5900 |
19 | 530304 | 会计信息管理 | 5900 |
20 | 530605 | 市场营销 | 5900 |
21 | 530704 |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 5900 |
22 | 530802 | 现代物流管理 | 5900 |
23 | 540101 | 旅游管理 | 5900 |
24 | 540106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5900 |
25 | 590104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5900 |
第二十三条 退费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wǎng】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yǔ】本章【zhāng】程相【xiàng】冲突时以本章程【chéng】为准【zhǔ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xīn】疆能【néng】源职业技术【shù】学【xué】院招生就业工【gōng】作委员会制定,由【yóu】新【xīn】疆能源职业技【jì】术学院招【zhāo】生就业工作委【wěi】员会负责解【jiě】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