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院校库>招生章程>普通高考>桂林理工大学

2024年桂林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02:38    发布【bù】: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桂林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桂林理工大【dà】学招生【shēng】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huá】、报【bào】考【kǎo】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jīn】、学校地址等【děng】信息,以【yǐ】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yǒu】所帮助。

桂林理工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zhèng】生源【yuán】质【zhì】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gòng】和【hé】国高等教【jiāo】育法》和教【jiāo】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wéi】桂林理工【gōng】大【dà】学【xué】,英文名: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代码为10596。学校创建【jiàn】于1956年,原为国家部属高校,1998年改制【zhì】为中央与地方共【gòng】建,日常【cháng】管理以广西为主,是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办学性质为公【gōng】办全【quán】日制普【pǔ】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办【bàn】学层次包括【kuò】培养【yǎng】博士【shì】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

第三条  学【xué】校办学地点包括桂林市七星【xīng】区【qū】建干路12号(桂林【lín】屏风校区)、桂林市雁山区【qū】雁山街319号(桂【guì】林雁山校【xiào】区)、南宁【níng】市安【ān】吉大道15号(南宁安吉校区【qū】)和崇左【zuǒ】市扶【fú】绥县空港大道21号(南【nán】宁空港【gǎng】校区)。桂林屏【píng】风校区【qū】和雁山校【xiào】区培养博士研【yán】究生、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南宁空港校区和安吉【jí】校区【qū】培【péi】养应用【yòng】型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shēng】等【děng】高素质应用技【jì】术人【rén】才。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tiáo】 学校成立招生工【gōng】作领导【dǎo】小组【zǔ】,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xiào】领【lǐng】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zé】制【zhì】定学校本专科招【zhāo】生政策,讨论决定招【zhāo】生录取工作中【zhōng】的重【chóng】要事【shì】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zhāo】生工作领【lǐng】导小组领【lǐng】导下的常设机【jī】构,负责【zé】组【zǔ】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gōng】作。

第六条【tiáo】 学校本专【zhuān】科招生【shēng】工【gōng】作在学校【xiào】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jìn】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面【miàn】向【xiàng】全国招生。学校统筹【chóu】考虑办学条【tiáo】件和各省(市、自【zì】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liàng】、就业情况等综合【hé】因素,结合近年生源计【jì】划落实情况,科学合理地【dì】确定【dìng】分省(市、自治区【qū】)分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不足和生源充裕省份(市、自治区【qū】),其招【zhāo】生【shēng】计【jì】划的调剂按【àn】教育主管【guǎn】部【bù】门的要求执【zhí】行。

第八条 学【xué】校2024年预计招生11000人,其中本【běn】科约6500人【rén】,高职【zhí】专科【kē】约4500人。年度招【zhāo】生计划及分【fèn】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shì】、自治区【qū】)招生【shēng】主【zhǔ】管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学校招生计划通【tōng】过各省【shěng】(市、自治区)招生【shēng】主管部【bù】门及学校招【zhāo】生简【jiǎn】章、学【xué】校网站等形式向考【kǎo】生和社【shè】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等2种类型,录取批次包含本科、高职专科各批次。

第十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kē】班录【lù】取的学生【shēng】在预【yù】科学院完成学业【yè】后【hòu】,按照相关要求分流到桂林校区【qū】相应本科专业就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一条【tiáo】  学校招生工作严【yán】格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wén】件【jiàn】精神,本【běn】着公平竞【jìng】争、公正选拔、公开【kāi】透明的原【yuán】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láo】全面【miàn】考核、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取,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gé】的考生不予【yǔ】录取【qǔ】。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bù】门、考生【shēng】及家长以及社【shè】会各界【jiè】的监【jiān】督。

第【d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qū】)招生主【zhǔ】管【guǎn】部门在教【jiāo】育部规定【dìng】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yǒu】关全国【guó】性增加【jiā】分数投【tóu】档【dàng】的政策和规定,以【yǐ】考生投【tóu】档分(含政【zhèng】策性加【jiā】分)进行专业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shēng】投档的比例原【yuán】则【zé】上控制在我校在各省(市、自【zì】治区)公布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照【zhào】顺序【xù】志愿投档的批【pī】次【cì】,调档比例原则上控【kòng】制在120%以内。各省【shěng】(市、自治区)有【yǒu】规定【dìng】的按照【zhào】该省【shěng】(市、自治区)规定的【de】比例调阅考生档【dàng】案【àn】。

第【dì】十三条 实行高【gāo】考改革【gé】的省(市【shì】、区)严格【gé】按照学【xué】校提前【qián】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qiú】和各【gè】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fǎ】执行,考生选考科【kē】目须满足学【xué】校专业科【kē】目要求。

第十【shí】四条 对进档考生专【zhuān】业的安排【pái】办法:非【fēi】艺术类【lèi】专业【yè】考生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shēng】专业安【ān】排时实【shí】行“分数优【yōu】先”的【de】原则,按【àn】照考【kǎo】生【shēng】投【tóu】档【dàng】成绩【jì】从高分【fèn】到低【dī】分进行录取,不【bú】设专业级【jí】差。专【zhuān】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dìng】的投档同【tóng】分【fèn】排序规则【zé】执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yuàn】都【dōu】无法满足时,若【ruò】服从专业调剂【jì】,则在【zài】全部有专业志愿【yuàn】考生录【lù】取【qǔ】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lù】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tā】尚未【wèi】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diào】剂的,作退档处理。

对于内蒙古自治【zhì】区考生,我校实行“招【zhāo】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zhuān】业志愿排队【duì】录【lù】取”的录取【qǔ】规则。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dá】到考生所【suǒ】在【zài】省(市、自治【zhì】区)规【guī】定的【de】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成绩采用【yòng】各省统考成绩【jì】,录取规则为:以综合分(综合分=高【gāo】考【kǎo】总分*0.5+艺术统考成绩*文化总分【fèn】/艺术总【zǒng】分*0.5)按高分【fèn】到【dào】低分顺序【xù】(各省有规【guī】定【dìng】的【de】按照该省的规定执【zhí】行)录【lù】取,若【ruò】出现【xiàn】综合分相同的情【qíng】况,则按艺术统考成绩从高【gāo】到低顺序录取;若艺术统考成绩相同,则按文化【huà】分【fèn】从高到低顺序【xù】录取。

各省【shěng】(市、区【qū】)招生【shēng】主管【guǎn】部【bù】门【mén】对录取规则有规定的按照该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第【dì】十五条 身体条【tiáo】件符合教育【yù】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lián】合会【huì】印【yìn】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h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ù】、教【jiāo】育【yù】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fàn】入学和就业【yè】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yuán】携带【dài】者入学【xué】和【hé】就【jiù】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七条【tiáo】  经教【jiāo】育部批【pī】准,桂林【lín】理【lǐ】工大学与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zhì】造及其自【zì】动化专【zhuān】业中外【wài】合作办学“4+0”项目。该中外合作办学【xué】专【zhuān】业只接【jiē】收有专【zhuān】业志愿的考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xiàng】目【mù】类型不同,中外【wài】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入校后不享【xiǎng】受学校的转【zhuǎn】专【zhuān】业【yè】政策。中【zhōng】外合作【zuò】办学项目招生【shēng】代码以各省级【jí】招【zhāo】生主【zhǔ】管部门公布【bù】的为准。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dì】十九条 我校【xiào】少数【shù】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和广【guǎng】西【xī】壮族自治【zhì】区有关文件,参照本章【zhāng】程【chéng】相关条款执【zhí】行。

第二十条 英【yīng】语【yǔ】专业仅招收英语【yǔ】语种考生,日语【yǔ】专业仅招收英语【yǔ】、日语语种考生。中【zhōng】外合作办学项目【mù】专业外【wài】方课程采用【yòng】全英文【wén】教学、学校其它专业均以英语作【zuò】为公【gōng】共基础外【wài】语安排教学【xué】,故非英语语种【zhǒng】的考【kǎo】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èr】十一【yī】条 我校【xiào】将及【jí】时公布录取【qǔ】结果【guǒ】,考生可登录【lù】我校招生网站在线查询。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xiào】桂林【lín】本部普通本科专业(类)实【shí】行学分制收【shōu】费【fèi】。学校每学年初依照该专业【yè】(类)平【píng】均【jun1】学费标准预【yù】收学费,学年结束根【gēn】据实际【jì】修读学【xué】分【fèn】及学分【fèn】收费标准进行结算。预【yù】收学【xué】费标准如下:

1.艺术学类12000元/生·学年;

2.理学、工学【xué】、经【jīng】济学、管理学类6000元/生【shēng】·学年,其中城乡规划专【zhuān】业7000元/生·学年;

3.文学、法学类5500元/生·学年;

特【tè】注:大类招【zhāo】生专业,专业分流后,学费标【biāo】准按【àn】照分【fèn】流后【hòu】相应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学校【xiào】桂【guì】林校区中外合作办学【xué】项【xiàng】目实行学年【nián】制收费,学费标准为40000元/生·学【xué】年。

第二【èr】十三条  学校南宁分校本科专业实【shí】行学分制收【shōu】费。学校每【měi】学年初依照该专业平【píng】均【jun1】学费标准预收学【xué】费,学年结束根据实际【jì】修【xiū】读学分及学【xué】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各专【zhuān】业(类)预收学【xué】费标准如下【xià】:

1.普【pǔ】通【tōng】本科:工学、管理学类6000元/生·学年【nián】,艺术学类【lèi】12000元/生【shēng】·学年;

2.校【xiào】企【qǐ】合作办学本科:数【shù】据科学与大【dà】数据技术10000元/生·学年(学校与青【qīng】软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xiàn】公司合作办学)。

第二【èr】十四条  学校【xiào】南宁分校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高职【zhí】专科【kē】普通类:7300-8000元/生·学年,高职专【zhuān】科艺【yì】术类:9000元【yuán】/生·学【xué】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1.标准化公寓式宿舍9-21人间:1250-1550元/生·学年;

2.套间式公寓9-21人间:1950-295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àn】照【zhào】实际住宿楼栋【dòng】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àn】广西【xī】壮【zhuàng】族自治区发展【zhǎn】与改革委【wěi】员会【huì】核【hé】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shí】六【liù】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xìng】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fēi】营【yíng】利原则,依据《广西公【gōng】办【bàn】学校【xiào】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nèi】容及标准【zhǔn】执收,主要收【shōu】费项目及收【shōu】费标准:

1.服务型收费:借阅图滞【zhì】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4.00元/立方【fāng】米;补办证卡【kǎ】工本费:补【bǔ】办学生证、借书证;补【bǔ】办【bàn】火【huǒ】车优惠卡工本费【fèi】7元【yuán】/证(卡);补办【bàn】校园一卡通30元/卡;

2.代收费:军【jun1】训服装【zhuāng】费160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dān】价【jià】,仅供【gòng】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城镇【zhèn】居【jū】民保【bǎo】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gòng】参考【kǎo】,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zhǔn】收取);体检费【fèi】85元【yuán】/人;超【chāo】定额水电费,(住宿学生的宿【xiǔ】舍【shě】用水【shuǐ】、用电数量超过定额指【zhǐ】标的,对超额部分可按自治【zhì】区价格主管理【lǐ】部门规定的电价【jià】、水价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tiáo】  以上各项【xiàng】收【shōu】费最终以自【zì】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yuán】会审批的标【biāo】准【zhǔn】为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jiā】和学校有关规定【dìng】进行入【rù】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zhě】将【jiāng】取消入【rù】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多种【zhǒng】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jiā】庭经济困难【nán】学生,具【jù】备完善的【de】“奖【jiǎng】、贷、勤、助【zhù】、补、减、免”全方【fāng】位学生资助【zhù】政策【cè】体系。家庭经济【jì】困【kùn】难新【xīn】生可【kě】先通过【guò】“绿色通道”办理入学【xué】手续,入校后,学校针对不同情况采取【qǔ】相【xiàng】应措施给予资助【zhù】。

第【dì】三【sān】十条 学生完成【chéng】学业后【hòu】,按照学籍【jí】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可颁发相应的桂林理工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官方网址为:www.glut.edu.cn;

桂林校区招生网为:zj.glut.edu.cn;

南宁校区招生网为:zsw.glutnn.cn;

桂林校区电话【huà】:0773-5896575(兼传真),5891533;邮【yóu】箱:zsb@glut.edu.cn;

南【nán】宁校区电话:0771-5075888,5075889(兼传真);

学校监督部门电话:0773-5891506,邮【yóu】箱【xiāng】:jiwei@glut.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shí】二条 学校中【zhōng】外合作办学项目、艺【yì】术类等类型招生简【jiǎn】章请登【dēng】录学校招生信息网【wǎng】查【chá】询。

第三十三条 学校【xiào】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zhāo】生录【lù】取工作,不收取【qǔ】国家【jiā】规定之外的任何费【fèi】用【yòng】。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shēng】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gòu】或个人,我校【xiào】将依法追究其【qí】责【zé】任。

第三十【shí】四条【tiáo】 学校其他涉【shè】及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zhāng】程不一致的,以本【běn】章程【chéng】为准;本章程【chéng】如有与国【guó】家有关【guān】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yǒu】关政【zhèng】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