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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7:08:03    发布:大学【xué】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武汉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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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商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tiáo】  根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guó】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zhǔ】管【guǎn】部门的有【yǒu】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武汉工商【shāng】学院【yuàn】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武汉工商学院

二、办学性质: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三、学校类别:综合类

四、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五、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六、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jiā】湖【hú】西路3号【hào】(黄家湖大学【xué】城)

七、学【xué】校代【dài】码:武汉【hàn】工商学院在湖北省招【zhāo】生代码为C217,外【wài】省招生代码依照【zhào】各省文件公【gōng】布为准。

八、基本情况

武汉工商【shāng】学【xué】院创建于2002年,是【shì】湖北省首家【jiā】转设后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gōng】作【zuò】合格【gé】评估【gū】的民办高【gāo】校【xiào】。经过【guò】20余年跨越式发展,综合实力【lì】跻身【shēn】国内同类高校前列,荣【róng】获教育部“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8年度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xiào】”“全国党建工作【zuò】标杆院系”“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成为第45届、第46届、第47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guó】集训基地、AACSB国际商学【xué】院协会会员、湖【hú】北省首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shēng】计划(“2011计划”)单位、湖【hú】北【běi】省转型【xíng】发展【zhǎn】试【shì】点本【běn】科高校、湖【hú】北省【shěng】文明校【xiào】园等【děng】。

学校位于武汉市【shì】黄家湖【hú】大学【xué】城,毗邻武【wǔ】汉东湖【h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jì】术开【kāi】发【fā】区,是【shì】武汉【hàn】市重【chóng】点开【kāi】发的【de】科研教育、生态体验、休闲旅游【yóu】区域,具有不【bú】可多得的交通、环境和产学【xué】研一体化优【yōu】势。学【xué】校设置有12院1部,51个本专科专业,在【zài】校生1.7万余【yú】人;占地面积83.5万㎡,校园环境优【yōu】美【měi】,设施先进,智慧校园信【xìn】息化【huà】程度【dù】高;教【jiāo】学基【jī】础设施优良,生均教【jiāo】学科研仪器设备【bèi】值、多媒体教室和语【yǔ】音【yīn】实【shí】验室座位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等位居国内同类高校前列;建有一流的大型综合实验中心和图馆,馆藏图书284万余册;公寓式学生宿舍均配备有【yǒu】空调【diào】、24小时热水系统、独【dú】立阳台【tái】、独立【lì】卫浴、校园WIFI全覆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zuò】全面【miàn】贯【guàn】彻教育部【bù】有【yǒu】关文【wén】件【jiàn】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de】原则,接受纪检监察【chá】部门、考生、家长【zhǎng】、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hé】衡量考【kǎo】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xué】校成【chéng】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qū】、市)教育行政【zhèng】部门的招生工【gōng】作政策,研究【jiū】审定学【xué】校招生政策【cè】、制【zhì】度和规定,协调处理招生工作【zuò】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成立招生【shēng】工作委【wěi】员会【huì】,在招生【shēng】工作【zuò】领导小组【zǔ】的指导下开展【zhǎn】工作,建立【lì】招生工作全【quán】校联动【dòng】、全员参与的工作机【jī】制。

第【dì】五条  学【xué】校招【zhāo】生工作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zuò】的常【cháng】设机构【gòu】,具体负【fù】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纪委【wěi】监察【chá】部的监督下【xià】进【jìn】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湖北【běi】省【shěng】教育厅有【yǒu】关工作【zuò】要求【qiú】,将优化专业结构、改进专业设置管理【lǐ】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zhì】量基【jī】础性、全局【jú】性、战略性的工作【zuò】。学校【xiào】结合【hé】人才培养目【mù】标、办学条件等【děng】实际【jì】情况,综合考虑各省(区【qū】、市)生源【yuán】情况【kuàng】,确定分省分【fèn】专业招生计划,经【jīng】各省【shěng】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pī】后向社会公布。

第【dì】八【bā】条【tiáo】  学校本【běn】科预留【liú】计划数不超过【guò】年度招【zhāo】生计划总数【shù】的【de】1%,用【yòng】以调节各省(区、市)生【shēng】源不平衡情况,认定【dìng】确有增加计【jì】划的必要,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jí】体讨论同意后执【zhí】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xiào】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guǎn】部门要求确【què】定调档比例,根据模拟投档情况【kuàng】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jì】划【huá】调整【zhěng】,平行志愿正式投档调档比例不超过105%。

第十条  学【xué】校认可【kě】生源所在省(区、市)招【zhāo】生主管【guǎn】部门制定的【de】加【jiā】分政【zhèng】策、降分投档政策等相关规定【dìng】。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十二条 非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湖【hú】北省【shěng】本科、湖北【běi】省中韩校【xiào】际交流项目【mù】专【zhuān】科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的原【yuán】则进行录取,即“分数【shù】清”,无专业【yè】级【jí】差。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cóng】高到低排【pái】序后,优先满足高分【fèn】考生的专业志愿;其所填报的专业【yè】志愿【yuàn】都无法【fǎ】满足时,若服从【cóng】专业【yè】调剂,将由我校调剂【jì】到招生计划【huá】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yǒu】专业志愿都【dōu】无【wú】法满足又不服【fú】从专业【yè】调剂的考【kǎo】生【shēng】,作退档处【chù】理。

2.湖北省普通专科专【zhuān】业组(不【bú】含中韩校际交流【liú】项目【mù】):对【duì】进档考生【shēng】遵循一【yī】志愿专业录取。

3.内蒙古自【zì】治【zhì】区【qū】普通类本科、专科【kē】: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wéi】内【nèi】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lù】取,具【jù】体【tǐ】规【guī】则按照内蒙古教育招【zhāo】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省份本科【kē】、专【zhuān】科:对进档考生【shēng】遵循一志愿【yuàn】专业录【lù】取。若【ruò】该省(区、市【shì】)有特殊要求,以该省(区、市【shì】)的规定为准【zhǔn】。

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生源省【shěng】份【fèn】有相【xiàng】应排序规则的,遵循【xún】该【gāi】省(区【qū】、市)当年公【gōng】布【bù】的规则。无特定规【guī】则【zé】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liǎng】科之和、语文单科【kē】、数【shù】学【xué】单科、外语【yǔ】单【dān】科、首选科【kē】目单科成绩、再选科【kē】目【mù】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专业统考合格, 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fèn】,下同)达到【dào】相应录【lù】取控制线者均可填报我【wǒ】校,我校根据综合成【chéng】绩作为【wéi】投档成绩从【cóng】高到低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dàng】成绩相同时,生源省份有【yǒu】相应排序【xù】规则的,遵循该【gāi】省(区、市【shì】)当年公布的规【guī】则。无特定规则的,依次【cì】按文【wén】化总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wén】单科【kē】、数学单科、外语【yǔ】单科、首选【xuǎn】科目单科成绩【jì】、再【zài】选【xuǎn】科目【mù】单【dān】科最【zuì】高成绩、再【zài】选科目单科次【cì】高成绩由【yóu】高到低排序录取【qǔ】。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

湖北按(文【wén】化成绩×40%+统考成【chéng】绩×60%)×2作为【wéi】投档成绩。

内蒙古【gǔ】艺术【shù】类【lèi】实行平行志愿,按〔(高考文化分÷750)×60%+(专业分÷300)×40%〕×750作【zuò】为【wéi】投档成绩。

河南四川江西山东广东陕西广西贵州西藏按(文化成绩×50%)+(统【tǒng】考成绩×750/300×50%)作为投【tóu】档成绩。

云南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gù】分【fèn】)÷772×50+专业成绩÷300×50作为【wéi】投【tóu】档成【chéng】绩。

2.舞蹈学类

湖北按(文化【huà】成绩×30%+统考成绩×70%)×2作为【wéi】投档【dàng】成绩。

内蒙【méng】古艺【yì】术类实行平【píng】行志愿,按〔(高考【kǎo】文化【huà】分÷750)×50%+(专业分÷300)×50%〕×750作为【wéi】投档成绩【jì】。

湖南按(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作为投档成绩。

黑龙江、山东、陕西、安徽按(文化成绩×50%)+(统考成绩【jì】×750/300×50%)作为投档成【chéng】绩【jì】。

第十四条  湖北省中职技能高考录取规则

以湖北省技【jì】能【néng】考试和文化【huà】考【kǎo】试总分为投【tóu】档分,投档成绩相同时【shí】,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技能考试成绩由高【gāo】到低【dī】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xiào】中【zhōng】外校际交流项目只招【zhāo】填报【bào】该项目专业的【de】考生【shēng】,不调剂录取【qǔ】服从【cóng】志愿考生【shēng】,不得转出至普【pǔ】通类专业。

第【dì】十六【liù】条  学校除【chú】英语专【zhuān】业限招英语语【yǔ】种考生外【wài】,其他所有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无【wú】外语口试成绩、单科【kē】成绩【jì】、民族、性别要求。

第十【shí】七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hé】改【gǎi】革省份,按【àn】照理工类、文史类分【fèn】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shěng】份,按其【qí】高【gāo】考改革方案相关规【guī】定【dìng】进行录【lù】取。

第十八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shēng】部、中【zhōng】国【guó】残疾人【rén】联合会印【yìn】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jiǎn】工作指【zhǐ】导意【yì】见【jiàn】》及【jí】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学历及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rù】学三【sān】个月内按【àn】教育部【bù】有关【guān】规定进行复查【chá】,合格者给予注册学籍。经【jīng】复查发【fā】现不符【fú】合招生【shēng】条件【jiàn】或违规的【de】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武汉工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武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shí】一条【tiáo】  学校学生资助【zhù】工作坚【jiān】持以生为【wéi】本,打【dǎ】造精准的【de】资助【zhù】工作体【tǐ】系,提【tí】供包括奖学金、助【zhù】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的经济资助,重点将资助与【yǔ】育人相结合【hé】,为【wéi】学校资【zī】助对象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dì】二十【shí】二【èr】条  收费项目和标【biāo】准【zhǔn】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guī】确定【dìng】,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zhí】行。

第七章  咨询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方式

武汉【hàn】工商【shāng】学院官方网站:https://www.wtbu.edu.cn/

武【wǔ】汉工商学院招生网【wǎng】站:https://goto.wtbu.edu.cn/

“武汉工商学院招办”官方微信号:wtbuzb

“武汉工商学院阳光招生”官方抖音号:22170949491

“武汉工商学院阳光招生”官方小红书号:5025627110

咨询【xún】电话:027-88147227  88147355

咨询邮箱:zsgzb@wtbu.edu.cn

招办Q Q:800866555

咨询Q Q群:117089105

第二十四【sì】条【tiáo】 招生工作接受【shòu】纪【jì】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tǐ】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电话:027-88147120(武汉工商学院纪委监察部)

第二【èr】十五【wǔ】条  学【xué】校【xiào】不委托任何中【zhōng】介机【jī】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zuò】,不收取国家规定外【wài】的任何费【fèi】用。以我校名义进行【háng】非法招生宣【xuān】传等【děng】活【huó】动的中介机构或个【gè】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dì】二十六条【tiáo】  本章程【chéng】由【yóu】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wèi】负责解释【shì】。

第二十七【qī】条  本章程自公布【bù】之日【rì】起生【shēng】效,原章程同时废【fèi】止。